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2页(496字)

国际融资领域中定期保证之一种形式。

即除非有相反的明示规定,其保证的范围扩及至贷款限额内的任何支用款项,但保证的额度只有在保证协议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件,譬如保证人破产、清理或死亡等事件发生时才能最后加以确定或明朗化。现以透支贷款为例说明之:在透支时,借款方可随时支用或偿还透支款。只要透支额不超出规定的透支额度即可。因而借款方的累积贷款使用金额可能远远超出贷款方允诺的最高限度。

假定透支额度为1000美元,借款方首次支用700美元,然后还500美元,后再支用800美元,此时累积借款金额已超过透支限额500美元,但其每次支用额都在1000美元限额的范围内。如果贷款保证人提供的是累积限额保证,则其保证责任仅限于第二次支用时的800美元中的500美元(1000美元的透支限额减去首次还款的500美元),以后若再支用任何款项就都不会涉及保证责任;如果贷款保证人提供的是非累积限额的保证,则保证责任将扩及透支限额范围内的所有支用的款项,即上例中第二次支用时的800美元加上首次支用余额200美元。

这里的非累积限额保证,就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持续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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