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制度的无歧视待遇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1页(417字)

关贸总协定针对多边贸易体制中歧视待遇所确定的一项缔约原则,是关贸总协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这在总协定条文的序文中就已确立。根据这一原则,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同样,一缔约方对另一缔约方不采用对任一其他缔约方均不适用的限制或禁止。任一缔约方不得合法地对某一缔约方的产品实施歧视待遇;任何贸易商品在所有缔约方的范围内,都应享有平等待遇。

非歧视原则充分体现了平等的原则,主要是通过总协定条文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第二条“关税减让表”和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等条款来实施的。无歧视待遇原则在总协定也作了例外规定。无歧视待遇的例外有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第十四条“非歧视原则的例外”、第十五条“外汇安排”、第十八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第二十四条“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第二十八条“减让表的修改”、和总协定的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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