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种纤维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0页(800字)
又称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
简称MFA。国际上进行纺织贸易的多边协议,是纺织品进口国和出口国签订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主要依据。第一个协议于1973年12月20日达成,有效期是1974年1月1日至1977年12月31日。第二个协议,亦称第一个延长议定书,有效期是1978年1月1日至1981年12月31日。
第三个协议,亦称第二个延长议定书,有效期是1982年1月1日至1986年7月31日。第四个协议,亦称第三个延长议定书,有效期1986年8月1日至1991年7月31日。
参加该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共42个。我国于1984年1月18日起成为该协议的成员国。
世界纺织品贸易一般是按双边协议进行的,但实际上受到该协议的约束。列入国际多种纤维协议限制的产品,前3个协议均为棉、毛、人造纤维制造的纺织品及服装,第四个协议限制范围扩大,增加了棉之外的其它植物纤维和丝混纺产品。协议共17条,主要内容是:(1)市场扰乱条款:由于进口某项纺织品扰乱了国内市场,损害了国内生产时,进口国可与有关出口国协商,求得双方可接受的解决办法。进口国可在其要求中指明它认为对此种产品实行限制的特定水平。
出口国在收到该项要求后60天,双方未达成协议,进口国可进行单边限制。进口量限制在不低于本协议附件规定的数量上。
(2)纺织品配额的年增长率,通常控制在6%。(3)合理背离条款:出口国经磋商同意对双边协议的条款可以“合理”地背离多种纤维协议规定的原则。
此条款对出口国不利。第三个多种纤维协议已取消此条款。
(4)实行公平和灵活的原则,处理纺织品贸易问题。根据这个原则,天然纤维、人造纤维和合成纤维纺织品的限额可以互相使用,同一类别的限额可以借用和留用,以利贸易的发展。
(5)防止对本协议的回避:各参加国同意进行合作,采取适当的行政管理行动,避免用转运、改变航线或非成员国的行动来回避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