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行政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3页(301字)

亦称“行政措施”。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行政法规,针对特定事项采取的单方面行为。这种行为或者是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人,或者是针对特定事项和不特定人,故又称作“具体行政行为”。它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不具有普遍拘束力。如公安机关关于拆除某违章建筑的命令,或为修建道路做出的禁止车辆通行的决定等。个别行政行为按其法律性质有许多种类,如赋予、剥夺、命令、许可、免除、受理、审批、拒绝、批准、证明、确认、通知等等皆是。个别行政行为不能与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否则,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越权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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