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帐结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09页(368字)

“现金结算”的对称。

有经济往来的当事人之间,不使用现金而通过银行办理转帐划拨的货币收付行为。在中国,各项经济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均应办理转帐结算。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或个人办理转帐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没有开立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也可以办理转帐结算。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结算的依据。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应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在结算中,银行、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结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根据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转帐结算的种类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和委托收款。

自1990年4月1日起恢复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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