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律关系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0页(599字)
由海关法所规定和调整的,由国家海关在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海关同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之间,海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海关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海关法律关系的特征为:(1)在海关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必定有一方是海关。(2)海关法律关系只产生或存在于海关在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活动中。
(3)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海关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3个要素构成。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海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或参与进出关境活动都可以成为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海关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海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和行为,如运输工具、货物和其他物品等。
权利和义务构成海关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赋予海关的权利主要有3大类,即监管权、征税权、对走私违法行为的调查及处理权。海关承担的义务包括依法监管、依法结关和放行、处罚公正、及时公布海关管理方面的规定,依法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进出关境的当事人则享有依法进出、依法经营、依法申诉,依法索赔、实施监督的权利。同时要承担如实申报、接受监管和检查,办理海关手续,交纳关税等义务。
在进出关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法律事实均可导致海关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