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结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9页(1098字)

亦称“关税税率结构”。

关税税率的总格局。任何国家进口税率的高低都与进口商品加工程度的高低直接相关,因而整个税率结构表现为:原材料无税或轻税,中间产品低税,制成品高税,用曲线表示,整个税率结构在座标系上就呈现为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

这就是税率的倾斜结构曲线,或称税率的逐步升级结构,它是工业国家在厘定进口税率过程中长期形成的一种客观趋势。

税率倾斜结构的意义在于:原料和半制成品免税、低税,有利于取得廉价原材料,从而降低本国工业品的成本与价格,促进出口;制成品高税,则可以减少外来竞争,提高国外工业品的价格,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关税倾斜结构还表现在其他方面:如生产资料低税,消费品高税;本国不生产、供给不足的货物低税,能生产、供给有余的高税;生活必需品低税,奢侈品高税等。中国关税税则的税率结构也体现上述趋势。1950年1月政务院通过的《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制定税则的原则是:(1)国内能大量生产或暂时虽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其进口税率应高于该商品的成本与中国同样货品的成本差额。(2)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税率应更高。

(3)国内生产很少或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籽及肥料等,税率要低或免税。(4)一切必需的科学图书与防治农业病虫害等物品,以及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替代的药品,免征或减征关税。1984年的关税制定原则更加体现国际上税率结构的流行趋势,该原则是:(1)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而国内不能生产或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械设备和粮食等,免税或低税。(2)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比半成品、成品低,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材料,税率更低。

(3)国内不能生产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税率比整机低。(4)国内已能生产的非国计民生必需品,订定较高的税率;国内已能生产供应,需要保护的商品,制定更高的税率。

1988年以来,中国海关又多次调整了进口关税税率,大致情况是:(1)对高档耐用消费品加税。(2)对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加重税。

(3)对农业、能源、交通等国家支持发展的基础产业实行临时调低关税或给予关税优惠。(4)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予减免税优惠。(5)与此同时,对进口替代产品的发展予以积极支持,对“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也予以支持,在关税上予以优惠。目前,中国正争取重返关贸总协定,因此,不少进口商品的税率都在调低,但税率结构仍与国际趋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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