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34页(341字)

分为两种:一种是部分工程竣工证书,另一种是整个工程竣工证书。

凡合同中规定有单独完工期限的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工程,合格地通过了最后验收,或经工程师最后验收合格,并已为业主占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这两种部分工程在整个工程完工前,均可按规定发给竣工证书,称为部分工程竣工证书。当整个工程完成时,按规定最后验收合格,发给整个工程的竣工证书。无论是部分工程竣工证书或整个工程竣工证书,其颁发程序都是:当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验收合格,并表明承担工程维修期间的扫尾和维修工作,同时要求发给竣工证书。在正常情况下,工程师应在承包人通知发出之日起21天内颁发竣工证书。

竣工证书签发之日即维修保证期开始之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