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07页(198字)
指民主德国对个体劳动者和合作社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为从事建筑业与交通工具修理业的个体劳动者和合作社。对个体劳动者征税,以按工业批发价计算的周转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3%;对缴纳生产基金税后,年利润少于12,000马克的个体劳动者,可给予减免税。对合作社征税,计税依据分别为按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销售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前者税率为6%,后者税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