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税收大辞典

矿课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26:5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26页(444字)

中国历代政府对矿业所征的税。

春秋战国时已征铁税。秦代对铁的开采和冶铸都严加控制,并设专门机构,负责铁的生产和使用。在秦律中就设有“左采铁”、“右采铁”等官。汉代开征山泽税,山泽的出产就包括金、银、铜、铁、锡等矿产。唐开元十五年(公元727年),开始对伊阳(今河南汝阳)五重山的银、锡征税。两宋时,对金、银、铁、铜、水银、矾、朱砂等矿物都征实物,课额无定。由于坑冶兴废无常,课征复杂,徽宗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行官榷法。金朝允许民间开采金银矿,官征产品的二十分之一。世宗年间取清坑冶税。元代矿课属“岁课”。

金银矿藏皆归国家所有,通常由官府调集民夫采淘、冶炼,向国家定额输纳。明万历时,派太监领矿,以开矿征税为名,勒索百姓,成为苛政。

清对采矿时开时禁。矿税分金、银、铜、铁、锡、铅和水银、朱砂、雄黄等目,大抵用抽成的办法。1914年北洋政府将矿税分为矿区税、矿产税和统税三种。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公布矿业法,矿税分矿区税和矿产税两种。

上一篇:渔课 下一篇:税收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