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整理申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4页(428字)
德国《土地整理法》第141条规定,上级土地整理局、土地整理局和参加者联合会收到土地整理有关申诉后,可以发布行政文件。这些行政文件必须公布。公布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1)根据本法第110条的规定,在土地整理区域所在的乡镇予以公告。如果邻近乡镇居住有土地整理的参加者、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权利人,也要在那里进行公告。公告的形式要符合当地乡镇的有关规定。乡镇政府要将公告的材料和时间报告当地土地整理局。(2)根据本法第111条,采取邮寄等方式直接发送有关文件。如果发送是有时限的,这种公布方式应有书面的证明。公布的文件副本应抄送有关行政机关、公法组织和参加者联合会主席。对于土地整理过程中有关的行政文件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可以书面提交,也可根据本法第129条和第130条规定,用签名确认方式提出。提出异议的期限在土地整理法中规定为两个星期。期限开始日期为相应文件的公布日或公告日,不包括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上一篇:新加坡土地开发义务立法
下一篇:日本农地利用增进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