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水资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0页(471字)
阿根廷宪法规定授权中央政府制定水政策,并且把制定的水政策交由各省执行。由于阿根廷是一个受西班牙水法影响较深的国家,在1967年修改的《联邦民法》中,地下水被划为公共水资源之列,但仍给予地主优先使用地下水的权利。阿根廷长时期没有颁布统一的水法律,但国家和各省的许多法律中很多都涉及到某些利用水的专门条款规定。如根据《国家能源法》规定,授权联邦政府管理省际河流,其他河流由省管理,全国水电开发由联邦管理。有关法律还规定,在国家水资源部下设国家科学和水技术研究院,其任命是负责研究全国水资源开发中问题。建立国家级的农田排水和饮用水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饮用水供给和小型农业团体的排水。国家公共卫生工程管理局负责供应饮用水和工业用水,并且监督雨水和污水的排泄。另外,阿根廷的萨尔塔省1964年颁布《水法》,授权流域或干渠的检查员成立管理委员会,调解各流域之间争端。拉里奥哈省1963年颁布《水法》,对获得水权者申请新的使用权作出规定。胡胡伊省1960年颁布《水法》,对开发地下水的使用权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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