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利事业施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8页(221字)
台湾《水利法施行细则》第5章水利事业的兴办,共31条。对兴办水利事业人提出的申请案件处理程序、辖区内水利建造物的登记、竣工报告、停废水利事业的核准、防汛期内紧急处置的监督指挥、重大水利建造物兴建的呈报、裁决、兴办水利事业的土地购买、工业用水系统进行细部设计核准等分别作出规定。根据规定,举办水利工程,致使私人土地割裂,不合经济使用的,土地所有人可报请水利主管机关责成兴办水利事业人收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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