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奶粉试制产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45页(326字)

《国际奶制品协议》附件1《某些奶粉议定书》第2条试制产品中规定,为本议定书计,应为下列各种试制产品制订最低出口价格:(1)品名:脱脂奶粉奶脂含量:重量低于或等于1.5%;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2)品名:全脂奶粉奶脂含量:重达26%;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3)品名:黄油奶粉奶脂含量:重量低于或等于11%;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包装:用奶制品贸易中常用的规格进行包装,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低于50磅,视相宜者而定。销售条件:出口国或实行离境交货之出口国的远洋船只离岸价格。减损本条,以为附件1(1)所列国家规定参考事项。根据本协议第7条第2款(1)项所设的委员会可修正该附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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