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进口牲畜检疫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9页(654字)
1985年12月,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公布了《从第三国进口牛、猪活畜和鲜肉的卫生检疫条例》,提出了从第三国进口牲畜检疫的共同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1)由共同体共同确定牛、猪过境检查站的标记,鲜肉进口检查站的标记;过境口岸检查站和进口检查站必须根据规定的程序审批,其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检查、清毒、清除废弃物以及动物粪便所需要的设施和设备;检查是在一名官方兽医负责下进行;兽医专家必须是被审核的检查站所在国之外的另一共同体成员国公民;检查的一切费用均由共同体承担。(2)如在某一第三国发生或蔓延可能危及共同体成员国的牲畜健康,有关成员国可以拒绝从该第三国进口涉及动物种类及其动物的鲜肉,应立即通知给其他成员国和共同体委员会。(3)凡涉及到本条所规定的程序,由共同体理事会决定成立的兽医常务委员会解决;如果兽医常委会通过这些措施,共同体委员会可颁布这些措施及予以实施,如否决这些措施,共同体委员会向共同体理事会建议,由理事会以有效多数通过。(4)共同体委员会按规定的程序通过的决议、法规生效后,从第三国进口动物及其鲜肉的成员国自己的卫生健康检疫条例就不再有效。(5)按规定程序为某些成员国所实行的进口所规定的条件,应与这些成员国在共同体内部贸易中的条件相一致。(6)本规则颁布之前,共同体成员国与第三国达成的动物检疫协议中所享受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不受规则影响;协议与规则不相符合的内容,共同体成员国应采取一切恰当办法消除之。(7)本规则是针对共同体成员国的。
上一篇:国际动物贸易卫生法典简介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