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品输出业者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5页(258字)

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第8条规定:(1)拟输出指定品种者须取得农林部长官的指定。(2)第5条第2项及第3项的规定,准用于依前项规定进行的指定的变更或解除。(3)农林部长官拟依第2项规定指定输出业者或变更、解除该指定时,须向商工部长官申请指定输出业者或申请变更、解除其指定。(4)商工部长官接到前项申请后,须依照《贸易往来法》第16条第3项及与此有关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公布之。(5)除前4项规定的输出业者和获得第6条规定的指定的组合之外,不得输出指定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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