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输入动物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43页(220字)

塞浦路斯法律对疫区输入动物检疫规定如下:(1)疫区之动物及其产品、草料等,一律禁止输入。(2)来自疫区旅客之行李,须经消毒后方准进口。(3)兽医检疫人员在机场及各港口严密管制工作,执行任务。(4)机场及各港口周围12公里内,6个月以上之、须注射规定标准口蹄疫疫苗。(5)经常对饲养畜牧人员讲解传染病之防治工作,及检疫要点;尤其对有机会进入疫区牧场访问人员,更是严密注意预防疫病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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