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输入动物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43页(393字)
以色列国家输入动物检疫法规规定,输入动物检疫由农业部兽医司负责主管。根据检疫法规和技术规程规定,对从境外输入动物检疫要求主要包括:(1)输入者必须申请办理输入许可证,动物输入10天前向农业部兽医司提出书面申请,由司长核准后,按规定标准缴费,发给输入许可证;发证后,如违反有关规定,可废该证或加注限制条款。(2)动物输入前48小时,应通知兽医检疫人员,验封输入许可证,检查运输工具及途中动物生活日志,以防疫病传入;如有病死情形,实施安全管理,必要时可命令该批动物运回。(3)检疫时间:普通为8天,由兽医检疫人员监督管理,进行疫病试验,如需延长检疫期限,报告司长决定。(4)检疫费用按照公告标准缴纳;外交豁免人士免交费用。(5)直接屠宰用动物,由兽医司长指定地点及监督执行。(6)雏、孵用蛋应隔离检疫6个月,由兽医司长决定缩短或延长时间。
上一篇:塞浦路斯输入动物检疫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