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外国人土地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75页(519字)

1961年,韩国颁布《外国人土地法》,于1968年进行修改。1987年,韩国政府公布重新全文修订的《外国人土地法施行令》。《外国人土地法》现由15条和两个附则组成。该法的宗旨:对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土地权利的得失变更,做出法律规定。该法对外国人获得有关土地的权利(抵押权除外)的许可及限制、权利的让渡、土地调查及检查、违反法律处罚作出了规定。该法第2条规定:“对属于对大韩民国国民或大韩民国法人禁止享有土地权利或附加条件或限制的国家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可就其享有在大韩民国的土地权利施加相同或类似的禁止,或附加条件或限制。”关于法人的特例,该法第3条规定:“(1)对于大韩民国法人或外国法人有半数以上的社员、股东或执行业务的任员属于前条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或有半数以上的资本或过半数的议决权属于前条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的情况,将其看做是属于与该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等同的国家,并适用前条的规定。(2)关于前项资本额和议决权数的计算,将株式会社或株式合资会社的无记名股份视为是属于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的。”该法第4条规定:“关于土地享有特别立法权的外国之一部分地方,在本法的适用上将其视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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