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环境政策目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9页(483字)
欧共体《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30r条规定:(1)共同体的环境政策应当有助于实行学术目标:维护、保护、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自然资源的谨慎、合理使用;促进解决地区或者世界环境问题的国际措施。(2)鉴于共同体不同地区情况的差异性,共同体环境政策应当面向高级保护,应当以谨慎原则、采取预防措施的原则、环境损害应当首先在源头治理的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为根据。环境保护要求必须纳入共同体其他政策的界定和执行之中。遵守本款规定环境保护要求的协调措施包括允许成员国必要时出于非经济的环境理由采取临时措施的安全保障条款。(3)在制定环境政策时,共同体应当考虑:现有的科学和技术数据;共同体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采取或者不采取措施的潜在成本收益;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地区的平衡发展。(4)在各自的权限内,共同体和成员国应当与非成员国和有资格的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共同体合作的安排可以成为共同体与有关非成员国当事人的协议的主题,谈判和签署应当符合第228条。本款规定不影响成员国与国际组织谈判并且确定协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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