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家环境负荷援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55页(213字)

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规定:(1)企业者在从事物的制造、加工或贩卖以及其他企业活动之际,事先应当自行就有关该企业活动的产品及其他物的使用或者废弃造成对环境的负荷进行评价。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企业者在减低有关物对环境的负荷方面适当地关照,尽可能地实行技术援助等。(2)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再生资源以及其他有益于减低对环境的负荷的原材料、产品、劳动等的利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