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外发展地域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56页(293字)

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规定:(1)国家除了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关于地球环境保全的国际合作以及推进其他关于地球环境保全的国际协作外,为了海外发展中地域的环境保全和被认为具有高度国际价值的环境保全,应当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为人类福利作贡献以及为确保国民健康、文化生活方面实行援助,推进其他发展中地域的环境保全等国际协作。(2)国家应当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培养在地球环境保全和发展中地域的环境保全等方面进行国际协作的专家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本国以外地域的环境状况以及其他地球环境保全等的情报,圆满地推进其他地球环境保全等的国际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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