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清洁品进口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6页(431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11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加拿大使用而制造或在加拿大出售、进口包含的某一规定富营养物的浓度比该产品规定的允许浓度高的某一清洁产品或水调节剂。第118条规定,在部长建议下,为预防或减少水生植物生长的目的,委员会主席可以制定规章。该水生植物的生长是由于排放富营养物进入水体,能够扰乱生态系统的功能,或者降低、改变或构成降低、改变进程的一部分,以至于有害于人类、动物或植物对其的使用。规章包括以下内容:(1)规定富营养物。(2)规定在清洁产品或水调节剂中规定的富营养物的容许浓度。(3)为分析、测验、测量或监控某一富营养物质、清洁产品或水调节剂,遵循的条件、测验程序和实验准则。(4)要求为在加拿大使用、出售而制造、进口某一清洁产品或水调节剂的人有下列职责:为本分章和规章的适当执行而维护工作簿和记录;向部长提交清洁产品或水调节剂的样品;向其他部长提供有关清洁产品、水调节剂和它们的成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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