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特殊环境事件处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9页(653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17·1条规定,如果一场意外事件出现或已经出现,而这一事件是由于一家企业的原因对环境造成或正在造成危险的负面影响,经营企业的人士应尽其所能立即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严重后果发生,如不能防止严重后果的出现,则应尽可能地限制或中和其后果的发展。第17·2条规定,某一企业的经营者遇到第17·1条规定中提到的事件时,应尽可能快地向主管的行政管理当局报告有关事件,这一主管机关是按照第8·1条规定向企业核发许可证的机关,或是按照第8·41条第2款第1项规定发给通知的机关。他应尽快地向上述政府机构提供下列可以利用的有关资料:(1)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出现的后果;(2)事件中释放出有关物质的名称和性质;(3)其他可以有助于评估事件对环境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的资料;(4)已经采纳的或考虑用来防止、限制或中和事件影响的措施;(5)正在考虑之中的用于防止此类事件重复发生的措施。第17·3条规定,主管机关应保证必要的信息用以分析按照第17·1条规定发生的事件,并寻找原因。为防止事件的再次发生,上述机关应根据第8·22条或8·23条的适用规定决定是否有必要修改许可证,或应考虑是否对事件的结果提出意见建议。第17·4条规定,如果是特殊情况的需要,省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从保护环境的利益出发,按照第10·7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或第5项的规定,决定有工业废物的人士收集或转运生活垃圾或现存的危险废物。可以制定出有关的方法和上述义务必须履行的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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