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法律协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6页(348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10节规定,农业部长和该部长应当对本法及与动物检疫有关的法律在实施中的适当的协调作出规定。本法的规定及经本法修改过的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将以某种方式废除或限制农业部长行使据其他与禁止、限制动物及其他物品的进口、占有有关的法律而拥有的职权,而且,据本法规定进行的处理或作出的决定也并不取代、排除农业部长据由他实施的法律进行的处理或作出的事实认定或法律裁定。本法的规定也不得被解释为将以某种方式废除或限制财政部长据《1930年关税法》,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法典》第19篇第1527节等与违反某外国的法律、条例的方式猎捕到的、杀死的、占有的、出口的且进口到美国的野生动物有关的法律而应负的义务的履行及应拥有的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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