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污染排放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5页(177字)
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长可以规定放出、排放或沉积废物的“可接受条件”。22节-24节规定,除非获得许可证外,禁止违犯那些“可接受条件”而发生排放任何关系到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和土壤污染的废物。否则将处以高达1万马来西亚元的罚款,或监禁长达2年,或两者兼有。在继续违犯的情况下处以附加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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