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水污染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2页(604字)

《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政府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包括水资源在内的各种自然资源,禁止一切超出法定准则对自然资源进行滥采、滥伐和滥用。国家《水法》规定,必须定期检查生活用水的水质,在河水中洗涤,或污染供水水源即构成违法行为。国家上下水管理当局有责任向人们提供净水,保护地下水不被滥采、污染,并保证污水的卫生处理。该当局有权采取措施保护水源不被污染,有权管理污水的处理,要求土地占有者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污水排放地点。法律规定,任何个人都有权使用水井、泉水以及其他水源,不管是流动水或者是静止水。人们有权反对兴建可能导致污染用水的工程设施,如某些污水管道和厕所等,并有权要求把这些设施拆除。埃塞俄比亚为加强卫生保健,对水源、水井、排水、垃圾和污水排放处理系统的监督与检查作出规定。如规定,卫生医务人员认为水井已经变质,危及到公众卫生与保健时,有权要求停止使用水井。任何人都不得让公众饮用不卫生的水,或饮用来自不卫生地方的水,以及饮用已被市公共卫生局官员确认有可能变质的不卫生的水。没有有关当局事先签发的许可证,严禁将污水排入城区的河道内。禁止将污水排入深度大于10米的污水池或废水井内。还规定,公共卫生部部长有权命令排除盐沼、沼泽、洼坑、池塘、湖泊以及其他积水,以消灭蚊虫孽生地,防止疟疾的发生。该部长还有权下令检查有关水利工程,采取措施防止多发病的出现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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