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烟尘排放赔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7页(262字)
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规定:(1)工厂或企业由于企业活动而排放的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造成生命或健康的损害,该工厂或企业应对损害负赔偿责任。(2)对新规定的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前款规定只适用于此项物质被规定为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当时或以后所造成的损害。(3)如果第一款所规定的损害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工厂或企业排入大气中的有害于健康的物质所造成,其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其排放的有害于健康的物质对造成损害所起作用显然较小的企业,法院可以考虑其情况,减少其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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