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气特殊保护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1页(504字)

法国1974年《关于控制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质和能源使用的法令》规定:(1)在大气中的污染物质的聚集程度在局部地区达到或可能超过被认为可接受的极限值时,负责环境的部长、负责卫生的部长根据省长的建议,在征求省卫生委员会的意见后颁布联合政令在每个省设立一些特别保护区。(2)各个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确定一方面根据被涉及居民的多少和居住区,另一方面根据大气污染危险性的大小和涉及第1条Ⅱ指出的污染物质的,还根据超过附件规定极限值的危险性的大小。大气污染危险性的估计依据:污染物质的排放,在大气中观察到的污染物质的聚集程度和本地区内主要的气候条件以及所有这些因素的可预见性的变化。(3)在特殊保护区内,遵照本法令制定的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些污染物质延迟执行由本法令附件规定的有关大气质量的极限值的规定。在此情形下,征求省卫生委员会的意见后,省长可以为逐渐改善大气质量制订一项行动计划。制订此计划的目的是尽可能早地、最晚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将大气中污染物质聚集程度减低回等于、小于极限值。(4)在任何情况下,对每种污染物质的此期限均不得超过附件中规定的日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