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预防噪音公害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8页(371字)
法国1992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同噪音作斗争的法律》规定,在不妨碍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征求最高行政法院和噪音全国委员会意见后颁布的一系列法令对可能造成噪音公害和用于降低噪音的物品和设备作出:有关可接受的噪音标准、使用用于降低噪音物品和测定噪音设备的方法、它们的标牌以及宣传群众等诸方面的规定;有关生产、进口此类物品和设备和投入市场的法规;有关核准被涉及物品的设备是否符合可接受标准和出具证明的手续;有关行政当局授予和吊销负责授予合格证和各种证明的机构批准件的规定;有关行政当局可以核查或责成他人核查物品和设备是否符合第2款要求的规定。费用由物品和设备的拥有者承担。还规定,销售和出租用于防止噪音物品和设备者必须向购买者和租用者说明其商品的性能。其商品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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