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害对策会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3页(255字)

日本《环境基本法》规定:(1)总理府设置作为特别机关的公害对策会议。(2)公文掌管下列事务:处理公害防止计划;除前项所列之外,审议关于公害防止对策的基本且综合的有关计划,推进对策的实施;除前二项所列之外,根据其他法令规定属于其权限的事务。(3)会议由会长及委员组成。会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委员由内阁总理大臣在关系行政机关首长中任命。会议设置干事。干事由内阁总理大臣在关系行政机关职员中任命。干事在会议所掌事务方面协助会长及会员。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环境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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