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固体废物堆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4页(187字)

丹麦《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凡因堆放废旧汽车或庭院垃圾而造成严重公害的,建筑机关或自然保护机关可以颁发命令。《自然保护法》第63条规定,未经土地主人的允许,禁止在其土地上抛扔和堆放垃圾之类的东西。在树林中和海滨处,由政府提供废弃物箱和废弃物袋。在一些地方,地方当局对清扫游泳者留在海滩上的垃圾和被海水冲上岸的漂浮物作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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