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废弃物处置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4页(196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24节第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或者指使别人在除公共处置设施或依照前述第23节第1条经行政长官许可建造的处置设施以外的任何场所处置任何垃圾或工业废弃物。第2条规定,出于本法的目的,如果一个人燃烧、出售、捐赠、弃用、倾倒、焚烧、堆放、加工、回收、抛弃或者处理工业废弃物,就可以说他在处置工业废弃物;“处置”一词由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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