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朝环境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7页(219字)

清朝《大清律》中包括保护自然环境方面规定。清朝在环境保护上,特别重视对黄河、运河、淮河、海河和各省水利的开发整治利用,除设官吏专管水利兴修保护,订立处治失职官吏的法令和惩治卖水的法律。据《清史稿》中记载,为保护黄河、运河,实行按里设兵,每兵管两岸各九十丈,其职责是栽柳种草,密种菱荷、薄苇以护岸,还实行在河堤两岸二里专设护守的堤堡,每堡设两个堡夫,住堤巡守远近至为声援,失职者将受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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