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82年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9页(217字)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对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的规定。其中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年,国家颁布《征收排污费办法》、《文物保护管理法》、《卫生食品法(试行)》、《进口动植物检疫条例》、《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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