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禁止禽畜饲养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7页(201字)
香港《废物处理条例》规定:(1)无论任何人,不得在本条例附表所指明的有关日期后,在该附表指明与该日期相对的禽畜废物禁区范围内的任何饲养场饲养禽畜。(2)凡触犯第(1)款规定者即属犯罪,可判处罚款如下,如属首次犯罪,罚款10000元;或如属第二次或其后犯罪;每次罚款50000元;及倘有持续犯罪,并经法庭确认继续触犯情事属实者,每日可加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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