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环境政策工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4页(373字)

澳门1991年《环境纲要法》第27条规定,下列者尤其是环境政策的工具:(1)地区规划,包括有特别保留制度的面积、地方受保护的风景的分类和设立;(2)所有潜在或实质污染活动的事先许可;(3)对不遵守管制规则的行业减少或中止其运作;(4)对能改善环境质素的设备的制造和安装以及科技的设立或转移,作出鼓励;(5)有关环境资源及其他资料的目录;(6)环境质素的监察系统及其控制;(7)不遵守有关环境法例所规定的处分;(8)环境和地区的地图绘制;(9)订定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成分以至产生污水的税项;(10)对污水、渣滓和接收工具,设定标准,目标和质素的规则;(11)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基建、引进新科技以及产品,作事先评估。对受严重污染的地区和区域,订定将作出的控制和所采用使环境质素常态化的长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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