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害纠纷处理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20页(211字)

台湾为处理环境纠纷案件中互相扯皮问题,环境保护署于1990年3月公布《公害纠纷处理要点》,明确污染者付费原则,不能要求政府支付鉴定或医疗费用。要点规定:县、市环境保护局或卫生局负责调解辖区内的污染纠纷,如调解不成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送请省环境保护处调解;重大污染纠纷事件,经省、市环境保护处(局)再调解,调解不成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送请“环境保护署”协助鉴定、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