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450页(2190字)

第8条 律师应就收购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收购决策。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的增加和减少。

第9条 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

9.1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9.2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9.3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9.4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

9.5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9.6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7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9.8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9.9 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10条 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10.1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准文件。

10.2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产权及租赁文件。

10.3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0.4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有关代理、许可证合同。

第11条 对目标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

11.1 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11.2 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

11.3 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

11.4 纳税情况证明。

第12条 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的调查:

12.1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雇佣条件、福利待遇。

12.2 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等。

12.3 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

第13条 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

13.1 目标公司经营项目的立项、批准情况。

13.2 目标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13.3 目标公司客户清单和主要竞争者名单。

13.4 目标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和对个别客户的特别保证情况。

13.5 目标公司广告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

13.6 目标公司的产品责任险保险情况。

13.7 目标公司产品与环境保护问题。

13.8 目标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13.9 目标公司的特许经营情况。

第14条 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情况的调查:

14.1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着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14.2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研制的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报告。

14.3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

第15条 对目标公司法律纠纷情况的调查:

15.1 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和仲裁。

15.2 诉讼或仲裁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

15.3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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