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与出租房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552页(1222字)
5.2.1 出租人
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代管房屋的房屋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5.2.2 出租房屋应当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他人授权出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5.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是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不符合安全标准且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5.2.4 律师办理房屋租赁业务首先要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和尽职调查:
(一)审核出租人主体资格
核对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一致,也可到房地产交易部门调查出租房屋的产权状况;
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委托出租的,房屋所有人是否与出租房屋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一致,受托人与房屋所有人是否有委托书;
出租给非本地户籍人员的,参照当地地方法规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出租给外国人、无国籍人、海外侨民参照当地地方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房地产所有权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
(二)审核房屋是否具备出租条件和有无禁止出租的情形;
(三)对前两项内容进行尽职调查,核实是否与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