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中止?什么是执行终结?
书籍:民事官司法律自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出版社《民事官司法律自助》第123页(521字)
通常遇到以下情况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等到中止原因消除后,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再恢复执行程序: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且有确切理由支持的;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其权利或承担其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还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还有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因与执行文书有关的案件还未审结,无法单独执行等等其他原因需要中止执行的。
有几种原因会导致执行终结: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又没有遗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承担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对于法院作出的执行终结的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参考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至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七至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四至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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