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残留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药使用技术手册》第39页(968字)

药剂施用后,要维持一段时间的药效,即“持效期”。这以后,药效不行了,说明靶标上农药的剂量已经降低到对有害生物不起作用的水平,可不等于药剂就全消失了。如果用精密分析仪器测试,可能测出农药有效成分还有一定残存的量,即农药残留量。残留量的概念包括农药有效成分及其毒性较高的代谢、降解产物。

对于某些持效期短的药剂,残留量不成问题。如敌敌畏,在田间施用后三五天内就会很快降解掉。对于持效期长、有效成分化学性质稳定的药剂,残留就成了问题。残留的最主要后果即是农产品被农药污染。如饲料中含有残留农药,最终使畜、禽产品中带有农药。

必须限定农、畜产品中某种农药的残留量。在这个残留量限值以下,人们正常食用这些食物才不会对健康构成威胁。因此,国际组织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制订了多种农药在多种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为了在用药过程中保证农产品农药残留最终不会“超标”,我国先后分批制订了有关国家标准。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由国家环保局批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已制订五批,先后由农牧渔业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标准号及发布年份如下,括号内3个数字分别表示几种农药、几种作物、几项标准:GB8321.1-87(18、11、32)、GB8321.2-87(36、13、51)、GB8321.3-89(53、13、84)、GB8321.4-93(50、17、73)、GB8321.5-97(43、14、61)。这5批标准共包括140种农药在19种作物上的301项标准。这些国家标准详细规定了某种作物所用某种农药、剂型、施药方法下的常用药量、最高用药量、每季作物最多使用次数、最后一次施药距收获的天数(安全间隔期)。按这些规定施药,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就不致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限度,从而在这方面保障人们的食物安全和身体健康。施过农药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前,都应该经过检查或抽查,农药残留量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市。

农药残留的另一个问题是土壤残留,它一方面造成前述的残留药害,另一方面也可能污染农作物,尤其是作物的地下根、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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