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配系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北京出版社;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金属交易手册》第234页(1239字)
匹配系统的目的就是确保所有交易记录在被导入清算系统之前均是已达成。匹配是允许正常交易通过的过滤器,同时应对未获匹配或未达成的交易进行识别并给予特别关注。匹配系统受LME及LCH规则的支配,并且作为结算过程的第一步,它还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统计资料和信息。
依照LME的规则,所有场内交易会员及联席经纪会员(清算或非清算)必须记录下列情况:
·交易相对方的名称;
·该会员所交易头寸(包括期权)的方向,即买入还是卖出;
·交易的金属品种;
·交割期,对可交易期权来说还应包括看跌期权或是看涨期权,以及其宣布月份、敲定价格;
·交易的数量;
·交易的价格或期权的权利金;
·交易达成的日期及时间。
所有的LME合约:
·如属于LME清算会员和LME清算会员之间的合约,必须获得匹配,并被记录且在LCH登记;
·对属于LME经纪会员(清算及非清算经纪会员)及客户之间的合约,必须经LCH证明并作为“自我”交易(见下文)进行登记。
交易所合约是指:
·合约在LME的两个清算会员间达成,或
·属于自我交易合约。
自我交易是指一个清算经纪会员把一笔交易导入匹配系统,然后进入清算系统,但是却声明自己是交易的相对方(即该经纪人既是买方又是卖方)。这是出于监督的目的,为保证所有交易方以正常状态进入匹配或清算系统而采取的记录方法。例如,当一个LCH会员:
·同两个客户或非清算会员进行背对背的交易时;
·以该经纪人自身账户同客户进行交易时;
·与非清算会员交易时。
客户合约是经纪人和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合约。由于LCH不是客户合约的相对方,客户合约并不能获得LCH的担保。但是如果LME会员提供给客户一个LME合约,则经纪人就应该以自我交易合约的形式将其登记在LCH的系统中。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就能依LME规则获得某种好处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