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的一般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179页(1780字)
外汇管理,又叫外汇统制或外汇管制。广义地讲,一个国家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和外汇汇率采取某些管理,即为外汇管理。具体地讲,由政府指定或授权某一机构,制订外汇管理法令,通过这个法令及相应的制度、办法,对其国境内的本国、外国机关、企业、团体、个人的外汇收付、买卖、借贷、转移、使用等活动以及本国货币的汇率和外汇市场的活动实行管理。我国管理外汇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一、外汇管理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为主的方针,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所谓“集中管理”,是指一切外汇由国家管理,即由外汇管理局集中管理国家的外汇政策、法令、外汇收支计划,外汇牌价、对外信贷和外汇资金等。所谓“统一经营”,是指一切外汇业务必须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统一办理国际结算、外汇买卖、外汇存款等一切外汇业务。目前,中国银行是国家的国际结算中心,外汇信贷中心和外汇出纳中心,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经营外汇业务。所谓收支两条线,是指除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一切外汇收入必须向指定的外汇银行结汇,一切外汇支出,必须持国家认可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指定外汇银行办理兑付,不能用外汇收入直接抵作外汇支出。
二、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1.外汇收入的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从1994年1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外汇分成,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各类外汇收入均需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这部分外汇的收入包括:
(1)出口或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收入;
(2)交通运输、邮电、旅游、保险业上交的外汇净收入;
(3)政府机构往来取得的外汇收入;
(4)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上缴的外汇净收入;
(5)境外劳务承包和境外投资应调回境内的外汇利润;
(6)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结售的外汇。
除上述规定的外汇收入之外的一些外汇收入,国家允许在外汇银行指定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以备使用。实行现汇帐户管理制的外汇收入主要有以下几项:
(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2)境外借款和发行股票取得的外汇;
(3)经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赠外汇。
2.外汇支出的管理
1994年1月1日起,取消经常性项目正常对外用汇的计划审批,外汇企业对外支付用汇改为售汇制。即企业用汇时,可以持外汇指定国家认可的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用人民币办理兑付。所谓国家认可的有效凭证包括:
(1)实行配额或进口控制的货物进口,持登记证明和相应的进口合同;
(2)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登记证明和相应的进口合同;
(3)除上述两项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进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
(4)非贸易项下的经营性支付,持支付协议或者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