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长期投资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331页(1527字)

长期投资是指企业在其本身业务经营以外长期(一年以上)投入其他单位的资金,包括以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直接投资以及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

企业进行长期投资的目的主要有:(1)为控制或影响另一企业,以配合本企业的经营需要。(2)为企业将来发展需要。(3)将企业提存的各种特种基金、退休养老基金、偿债基金等的待用结存余额用于长期投资,以获取更多的收益。

企业的长期投资按投资的不同方式可以划分为:(1)直接投资;(2)股票投资;(3)债券投资,包括各种公司债券和国家公债等。

企业应当设置“长期投资”科目核算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对外投资。因长期投资而取得的股利或者利息收入,以及由于长期投资到期收回或转让而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均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其作价与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递延投资损失”科目。“递延投资损失”科目是一个其他资产类科目,递延投资损失记入该科目的借方,递延投资收益记入该科目的贷方。投出资产的作价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投资损益处理,是因为差额的存在可能是由于投出的资产过去折旧提多或提少,也可能是市场发生变化,这些潜在的因素由于企业与其他单位发生投资这种交易行为而导致了差额的发生,因此这种差额对企业来说,毫无疑问是损益性质的。但假如企业在投资的当时就将差额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倘若是收益的话,上面临一个垫付税金的问题,而且作为长期投资,在投资时发生的一次性损益,作为递延处理是比较合理的。因此将这部分作价与帐面的差额作为递延项目,逐期转入损益。

当长期投资为股权性质的投资时,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成本法与权益法在投资时入帐价值和会计处理都一样,所不同的是对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成本法仅仅把实际收到的收益作为投资收益,而对于被投资企业实际发生的收益和损失不予反映。对于长期投资的帐面金额也不作调整,除非实际增加投资或收回投资。权益法是按应得的收益核算投资收益。当被投资企业发生收益时,投资企业按股权比例核算应得的收益,而不管被投资企业是否分配股利。当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也按比例作为投资损失。在记录投资收益或损失的同时,调整长期投资帐面价值。

通过上述可以看到,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为收付实现制,其优势是方法简单,按实际收到的现金确定收益,使收益与现金流入相对应。不足之处是不能及时反映投资的实际损益。特别是投资比较大时,利润会发生较大的误差。而权益法与成本法相反,它的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其优势是比较准确。能准确、及时地反映投资应得的收益。不足之处是核算较为复杂,帐面上记录的收益与实际收到的资金不符,特别是当被投资企业盈利较多但又不发放股利时,会导致投资企业反映在帐面上的未分配利润很高,但又缺乏足够的现金来发放股利。

《制度》对这两种方法的使用条件在第27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向其他企业投资和股票投资的核算,一般采用成本法。企业的投资占接受投资企业资本总额25%以上,且企业对接受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力的,也可以采用权益法”。这表明,当投资比例在25%以下时必须使用成本法;当投资比例在25%以上,允许使用权益法,但也仍然可以使用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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