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17页(1440字)

行政法律责任的各种具体承担方式,是行政责任的外在表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行政处罚 相对人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的主要形式,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拘留、劳动教养、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

行政处分 国家公务员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的形式,具体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分别由任免机关决定;作出开除处分的决定,还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县(市)以下机关作出开除处分决定,则需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处分必须针对公务员违纪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参照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区别对待,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处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行政赔偿 行政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由特定的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办理赔偿事务;责任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失职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责任方式主要是金钱赔偿。

行政补偿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无过错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一定损害,或相对人因公共设施或社会公益而蒙受一定损失,行政机关以金钱补偿相对人所受损失的一部或全部的责任形式。其最重要的特征是不以违法、过错为其责任构成要件,从而可以认为它是行政责任的例外。

违约金 行政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行政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对方当事人的要求,按其双方签订合同时的预先约定(有法律规定时则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补偿和作为对违约者的行为的惩罚。违约金的责任主体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对方当事人。但行政机关有时因公共利益的特别需要,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责任,而仅承担补偿对方当事人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责任。

恢复原状 行政侵权责任的另一种形式。相对人财产被违法行政行为损坏或改变性状时,行政机关应相对人的请求,通过修理或作其他适当处置使被损坏或改变性状财产回复到原有状态。此形式只有被损坏或被改变性状的财产有可能恢复原状时才能适用。如果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行政机关则应以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形式取代之。

返还财产 行政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于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扣押或侵占的相对人财产,应相对人的请求,返还给相对人。若财产已受损坏,相对人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时,行政机关则需承担其他责任形式。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行政侵权责任的形式。通常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侵害相对人名誉权、人格权的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以通过一定的会议,或通过报刊、杂志、电台说明事实真相,承认原行政行为的错误,以恢复社会对相对人品行、才能等的信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措施的实施范围应与履行行政行为影响相对人名誉的范围相适应。赔礼道歉则应向相对人当面为之,即当面向相对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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