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1105页(15986字)
导言
本指南的目的,是要让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或国际开发协会(协会)参与提供资金的项目的实施者和那些有意为此项目提供货物和工程建筑的方面,了解要采办所需货物和工程建筑需要作出什么安排。(1)如何运用这些原则(或具体条款)于世界银行提供贷款的具体项目,要在那个项目的贷款协定中详细规定,该协定决定了借款人与世界银行的关系。借款人对此项目的工程建筑和货物供应者所具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借款人公布的招标文件所规定,而不是由本指南或贷款协定来规定。
借款人负有实施此项目的最终责任,因此也有责任决定由谁来承担此项目的某些合同,并负责实施这些合同。(2)世界银行的协定条款要求保证它的贷款能够节省地、有效地使用,为此世界银行确立了详细的手续。在实践中实施某一项目所遵循的具体采购手续因具体情况不同而异,世界银行的要求,一般地说,出于下面三个考虑:
(a)在实施此项目时,注意节约和效果。这点也适用于采办有关货物和工程建筑。
(b)世界银行作为一个合作机构,有意让其成员国,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还有瑞士,都有机会在提供货物和工程建筑方面进行竞争。这些货物和工程建筑都是用世界银行提供的贷款采办的。
(c)世界银行作为一个发展机构,有意于鼓励借款人本国的承包商和制造商得到发展。
世界银行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要求和意愿通过组织得好的国际竞争性招标能够最好地得以实现,同时还要使当地或本地区的制造商有一定的优惠,合适的话,也要让当地的承包商按规定的条件享有优惠待遇。通常情况下,世界银行要求借款人通过所有成员国和瑞士的供应商和承包商都能参加的国际竞争性投标来采办货物和工程建筑。(3)另一方面,也有其他各种情况,在那种情况下,通过国际竞争性投标来采办,并不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办法。这时世界银行和借款人就要达成协议,采用其他合适的办法。指南第一部分叙述了有助于使国际竞争性投标取得满意结果的程序。第二部分谈到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经济和效能使其他程序更为适宜,并列举了这些程序。不管那种情况,要遵循的具体程序都在有关项目的贷款协定中列出。
世界银行努力想要通过采购程序,鼓励当地工业得到发展,因此借款人本国的制造商和承包商参加采购活动是受到鼓励的。借款人本国的制造商和承包商可以单独投标,也可以与外国的制造商和承包商联合投标,但世界银行不赞成这样的招标条件:不与当地公司联合就不能投标。
世界银行一般只给工程项目提供部分资金,不用银行贷款采购的各项,其采购程序可以按照本指南,也可以按借款人和世界银行一致同意的其它程序。
除借款人外,其他人都不能根据贷款协定享有权利,也不能对贷款提出要求。
第一部分 国际竞争性招标
一、总则
指南中提到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是为了让来自各成员国和瑞士的有希望的投标人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要求,并使投标人有同等的机会对所需物资和工程建筑进行投标。对于世界银行出钱资助的一切合同,银行不准借款人在需要进行资格审查时(4),以与有无能力提供所需物资和工程建筑无关的理由,宣布某个公司不够资格;也不允许借款人用这种理由,宣布某个投标人不合格。(5)作为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况,可以不让某个成员国的公司参加投标或不采购某一成员国制造的商品,如果借款人本国的法律或官方规定禁止与该国发生贸易关系。世界银行只有确认这种排除并未使提供所需货物或工程建筑的有效竞争成为不可能时,才能同意这种做法。
1.1 合同的类型和规模
招标文件应清楚说明合同是以分项价格(完成的建筑或提供的货物)还是以总价格为基础授予,或是根据所提供的货物或工程建筑的性质,对不同部分分别用不同方法。
主要根据实际费用进行付款的合同,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才为世界银行接受。
单个合同的规模和范围决定于项目的大小、性质和地点。对需要一系列工程建筑和设备如电、水的项目,或工业项目,通常是就土木工程和不同的工厂厂房、设备主要项目的供应和安装分别签订合同。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项目需要有相同的,不止一个的土木工程或设备,合同的方式应该多样化,供投标人选择,这样就能不仅吸引大公司,也能吸引小公司。应允许承包商或制造商,不论大小,任意对单个合同或一组类同的合同进行投标。所有的单标或组标应同时开标和进行估价,以决定哪个单标或组标对借款人最合算(见3.8段关于投标估价程序)。
在一定情况下,譬如说涉及特殊工序或联合制造,世界银行可以同意搞包到投产或使用的合同。根据这种合同,设计、设备的供应和整个工厂的建造都包括在一个合同里。也可以同意搞责任合同,根据这种合同,除设计外,所有的货物和工程建筑的供应都包括在一个合同里。
在招标之前,要把所需工程建筑或货物的详细设计包括技术规格和其他招标文件准备就绪。然而,遇到包到投产或使用的合同或大型联合企业的合同,事先准备好技术规格也许是不适当的。这时,就需要采用一种两步走的程序,先是进行不定费用的,可作技术澄清和调整的技术投标,然后再提出带价格的建议。
1.2 通知和公告
要让国际社会及时知道(见3.1段)这种投标机会,通常是把招标通知或公告转给世界银行成员国和瑞士驻当地的代表。这些国家是所需货物或工程建筑的可能供应者。如果要求的话,也要通知世界银行。如果上述某个国家在当地没有代表,通知或公告应送交该国负责外贸的政府机构。通知和公告应同时发出。
招标公告应在借款人本国至少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对于大型的、专门化的或重要的合同,除上述方式外,世界银行可以要求将招标的消息登在着名的技术杂志、报纸和国际上发行的贸易刊物上,并要在开标前留有足够的时间,便于有希望的投标人能取得招标文件并准备投标。
如果要花几年功夫来准备和提供某一项目的招标文件,那么就应在发出第一次招标之前60天,如上所述向国际社会公布所需建造的建筑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类型的简单介绍,同时要求所有希望列入经常通讯名单并得到招标邀请的单位通知借方。借款人要从所有表示愿意参加的、符合条件的各方中招标。
1.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对大型或复杂的合同来说,资格审查通常是可取的。这样就可保证只请有能力的公司参加投标。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具体规定各个具体合同是否需要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根据有关公司是否具有完满地完成某项工作的能力,特别应该考虑:(1)经验和过去承担类似合同的情况;(2)人员、设备和工厂的能力;(3)财务状况。资格审查应按1.2段所述,刊登公告和发出通知。应把工程建筑的规模,简明的规格和合格的条件通知希望参加资格审查的全部公司。
同意给予合格的本国土木工程承包商一定幅度的优惠时,(见3.9段)这些承包商也要进行资格审查,以决定他们得到优惠待遇的合格性。
二、招标文件
2.1 总则
招标文件应提供投标人在准备他可以供应的货物和/或工程建筑的投标时所需的一切情况。文件的繁简和复杂程度因拟议中的合同的规模、性质不同而异。一般来说,应包括:给投标人的指示;投标方式;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包括一般的和特殊的;技术规格;数量和图纸清单,也包括必要的附件和预开保证金等等。招标文件特别关键部分的原则在下面段落中述及。世界银行的贷款协定应规定招标文件是否需要在发给投标者前送世界银行复审。
2.2 世界银行或开发协会的提法
如借款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到世界银行,建议行文如下:
“……(借款人名称)……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借到(或在某些情况下用‘申请借贷’)相当于……美元的各种货币的贷款(信贷)作为(项目名称)的开支。招标合同内的有关合格的开支由该贷款(信贷)项下支付。只有(借款人名称)提出申请,并得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的同意,认为在各方面都符合贷款(信贷)协定的条款,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才会付款。贷款的支付要在一切方面受贷款协定条款的制约。除非世界银行(协会)专门同意,除(借款人名称)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因贷款协定而享有权利对贷款(信贷)提出要求。”
2.3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或保证
在招标书中应规定投标人投标的一定有效期,以使借款人能完成投标的比较和估价,与世界银行一起复审让谁中标(如果贷款协定要求一起复审的话),并取得必要的各方赞同。这样借款人就可以在有效期内宣布中标人。
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或保证,以给借款人适当的保护。但金额不应太高,以免使有些可以投标的公司望而却步。一旦决定合同不会授予某些投标者,就应尽快退回他们的保证金。
2.4 合同的内容
合同应清楚规定建筑的规模,提供的物资,借款人和承包商或制造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借款人要雇用工程师或建筑师,也要规定其在执行合同中的职权。除了按常规应包括的内容外(这些内容有一部分已在此指南中提到),还应包括适宜于此项目性质和所在地的专门内容。
2.5 招标文件的文字应明白无误
招标文件的行文应有利于鼓励国际竞争性投标,并应尽可能清楚地、准确地开列要完成那些工程建筑,提供什么物资,提交货物的地点或安装地点,保修和维修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条件。此外,需要的话,招标文件也要规定采用什么样的试验、标准和方式来检验所完成的工程建筑或提供的设备是否符合原来规定的规格。图纸和技术规格的文本要一致。如果允许选择性投标,也要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也要说明在估价和比较各种投标时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或根据,其中包括(如果有的话)不能用金额表示的因素。对原招标文件如有补充、澄清、勘误或改动,应尽速通知所有已申请得到原招标文件的人。
2.6 标准
如果引用了设备和材料必须达到的国家标准,招标文件的规格就要规定:符合其他标准的设备和材料,只要其质量相当于或高于文件规定标准的质量,就应视为合格,予以接受。
2.7 商标的使用
规格应以性能要求为依据,尽可能不要用商标、商品目录号或类似的东西。如果不提某个商标或某一个厂商的商品目录号,规格就不完整,那么在商标或商品目录号后面要加上“或相同的”这几个字。同时,要允许以特点相似,性能和质量与规定的规格至少一样的其他货物来代替,除非由于标准化的原因或由于零件供应、维修有困难,不能接受其他代替货物。
2.8 合同名下的支出
招标文件要规定,世界银行贷款只能用于支付购买银行成员国和瑞士出品的货物和支付他们提供的服务。
为了统计需要,世界银行要了解用其贷款支付的货物的产地国和工程建筑是谁承包的。招标文件要规定承包商或供应者有义务提供有关情况。
2.9 报价和所用的货币
由于要从好些国家的有希望的投标者中招标,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报价应以何种货币或哪几种货币计算。一般来说,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者或者用投标者本国货币报价,或者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国际贸易上通用的某种货币报价,除非:(a)在提供和安装设备的合同中,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安装部分的价格,投标者要以借款人的本国货币报价;(b)如果是土木工程,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者完全用借款人的本国货币报价。
2.10 支付所用货币和保持币值
(a)按照合同,付款所用货币应是中标者在报价时所用的货币。但是,招标文件一般应规定如果投标者希望一部分费用不是用他报价的货币而是以其他货币支付,而且在投标时就申明在先,那末在付款时,相当于这一部分费用的款项将要用该其他货币支付。
(b)在土木工程方面,投标者要用借款人本国货币报价,但招标文件可以规定,相当于投标者用其他货币支付的费用也可用借款人本国货币支付,只要合同规定,这一部分报价可根据下面(c)段的原则进行调整,同时,借款人本国要作出安排,使中标者能在收款时,将这部分钱换成所需外币。
(c)如果合同规定的一部分费用,不用投标时规定的货币支付,合同要作出安排,防止承包商或供应者由于报价所用货币和合同规定应付或可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之间汇率的变化受到损失或占便宜。为此合同应规定,用报价以外货币支付的这一部分钱应按招标文件为此目的而规定的两种货币的汇率折算。由于土木工程合同规定全部用借款人本国货币支付,因此也要作出类似规定,以便如(b)段所述,把相当于投标者用其他货币支付的费用的那一部分钱转换成外币。
(d)鉴于银行可能要求用供货国的货币支付,或用中标者所实际花费的货币支付它所提供的资金,因此,招标文件一般应规定,如果借款人同意以此相代的话,可以按银行要求的货币来支付,所支付的钱数(按实际支付时间计算)应该与合同规定所用货币相当。
2.11 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一般地应当与适用于货物、建筑和市场的商业常规一致,并应考虑到世界银行和借款人所签贷款协定关于支付的有关规定。支付世界银行提供资金的货物或工程建筑,可以(i)偿还借款人支付给供应商或承包商的钱;或(ii)根据借款人的要求,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承包商;或(iii)世界银行同意的话,应借款人要求,利用世界银行所安排的一个可撤销的协议(或在借款人向世界银行支付特别承诺费之后,也可作成不可撤销的协议)来偿还一家商业银行,此银行给供应商或承包商签发了,或确认了信用证,而世界银行对此信用证的条件又没有异议。世界银行支付程序更为全面的说明,见1974年10月《世界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提款指南》。世界银行每笔贷款的支付都由贷款协定加以规定。
2.12 价格调整条款
招标文件要明文规定,出现规定情况时,价格能否调整(调上或调下)。
通常规定,如果合同的主要成本构成部分的价格,如劳力、设备、重要原料发生了变化,合同规定的价格就要加以调整,不论这种变化是由于市场的波动还是有关法律的变化。一年之内交货的合同没有价格调整的规定,除非当时市场形势决定必须作此规定。
有各种办法可以调整合同价格。最好是用综合价格调整公式或与基本价格指数相联系的公式,而不用承包商提供的实例记载方法。不管用什么方式,包括规定最高价(如果有的话),都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清楚,以便对所有的投标商都适用。
2.13 预付
合同签字后为了筹备及其他类似费用而预付款项要与这些项目的估计价相关连。其他需要预付的款项,如在工地交货的建筑组装所需的材料,要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也应相应规定要有什么样的担保才能预付。
2.14 保证,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
土木工程的招标文件通常要求某种形式的担保,以保证万一承包商未能履约,工程能继续进行。这种担保可以是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证,投标商可以任选,不过形式和金额要双方同意,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规定。根据保证的形式以及工程建筑的类型和大小,保证金或(银行)保证的数目可以变化。但此金额应足以使借款人不受损失,万一承包商毁约的话。这笔钱的有效期要大大长于工程估计完工日期,以便包括合同规定的保修或维修期。合同通常规定在全部支付的费用中要有一定比例的钱作为保留金,以保证承包商履约。
提供货物的合同,最好用一种保证,而不要用多种保证。这样就要求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一笔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证或保留金,以保证履约和履行保修义务。采用哪一种决定于市场情况和这种类型的货物的商业常规。这种保证金或保证或保留金的数额要合理,而且通常应在设备保修阶段一直有效。
2.15 保险
投标文件要确切地规定中标者所要提供的保险的种类和条件。
2.16 损失赔偿和额外津贴条款
投标文件应包括适当数量的损失赔偿或类似条款。由于建筑未能按期完成,未能按时交货,或者是工程或货物不符交付要求,致使借款人要增加额外费用,收入减少,或其他利益受到损害,就要实行损失赔偿。也可规定,如承包商在合同规定期限之前提前完成合同规定,使借款人由此得到好处,就要给承包商以额外津贴。
2.17 不可抗力
合适的话,投标文件中所包括的合同内容应有这样的条款,规定遇到合同内容中确定的不可抗力,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算作违约。
2.18 所用语言
为了吸引最广泛的投标,文件应用国际交易中通常使用的一种语言写成,除非法律禁止,还应规定以用这种语言写成的文本为准。
2.19 争议的解决
合同内容中应包含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和场所。经验表明国际商业裁决比其他解决争端的办法具有某些实际好处。因此借款人应考虑,在购买货物和建造工程建筑的合同中规定这种裁决办法。世界银行不能被提名为裁决者,也不应要世界银行提名裁决者。
三、开标、评价和授予合同
3.1 招标和投标之间的间隙要有多长
投标所需准备时间需视合同的规模和难易程度而定。一般来说,从招标之日起国际投标应有不少于45天的时间。如涉及大型土木工程,一般来说,从招标之日起,应给于不少于90天的时间,以便可能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前,能在当地进行调查。到底应给多少时间,应视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3.2 开标程序
投标人投标截止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开标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都要在投标时公布。所有的投标都要在规定的时间打开。在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都要原封不动地退回,除非迟到的原因不在于投标人,而且晚收并不使他比其他投标占便宜。投标要在公开场合打开,投标人的名字,每个投标的总金额,如果要求他们或允许他们提出可供选择的投标的话,也包括这类投标,都要公开大声读出,记录在案。
3.3 延长投标有效期限
一般来说不应延长投标有效期限(见2.3段)。如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投标期限,就要在终止日期之前向所有投标人提出要求,并通知世界银行。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限,并不得因此失掉其投标保证金。对同意延长投标期限的,不要求,也不允许修改他们的投标。
3.4 澄清或改动投标
除非在本指南3.10段中另有规定,在第一个标开了以后,任何投标者都不能修改投标。只有不改动投标实际内容的澄清才是允许的。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加以澄清,但不能要求投标者改动实际内容或报价。
3.5 保密程序
在公开开标以后,宣布合同中标者之前,把有关对投标进行审查、澄清和估价的情况和建议中标人,告诉投标人,或告诉与这些程序没有正式关系的人员是不可取的。
3.6 投标的审查
开标以后,就要弄清楚,报价里有没有计算错误,投标是不是基本上回答了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所需保证有没有提供,文件是否都签字了,投标材料在其他方面是否都妥当了。如果投标基本上没有回答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或包含不能允许的保留,就要加以拒绝,除非这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文件允许的,供选择的参考投标。随后就要进行技术分析,以对每个投标进行估价,并互相进行比较。
借款人或其咨询人要准备一个对投标所作估价和比较的详细报告。报告里要提出根据哪些具体理由,合同应给某个投标人,或根据哪些理由,所有投标都不能接受。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会规定,这个报告是在最后决定中标人之前,还是之后,送给世界银行复审。
3.7 事后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如果没有事先的资格审查,借款人应确定最低估价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和财力履行有关合同。如果投标人通不过检验,就要拒绝其投标。
3.8 对投标的评价和比较
投标评价的目的是要确定每个投标的费用,使借款人可以在经过评价的费用基础上进行比较。经过评价后费用最低的投标,(不一定是报价时费用最低的投标)应视为对借款人最为有利。
投标评价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一致。除了经过校正计算错误的报价外,在确定最低评价投标时,还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考虑其他因素,如工程建筑完工时间,交货时间,(必要时)业务费用,设备的效能和是否适用,能否提供服务和备件,准备使用的建筑方法的可靠性。在可能范围内,要把这些因素用金额来表示,或在招标文件的评价规定中给予相应的分量。在评价中不必考虑合同实施阶段的价格调整的规定。
除了经世界银行同意对本国制造商或在某些贸易区有优惠关税协定的制造商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外(见3.9段),对供应货物的投标进行比较时,关税和进口税应除外。
为了对投标进行比较,每个投标报价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见2.9段),应换算成根据借款人的选择,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种货币进行估价。用来进行估价的货币的汇率应是开标那天官方公布的卖出牌价,并是适用于类似的交易的,除非在公布中标前,货币币值发生变化。出现这种情况,一般要按向中标人公布中标时的汇率计算。
3.9 国内和地区优惠
在对货物进行国际竞争性投标时,对投标进行比较不包括关税和其它进口税,但下列情况除外。经借款国请求,按照世界银行同意的条件(见附录2),给予下列厂商一定幅度的优惠:
(a)在比较借款国制造商和外国制造商的投标时,给予本国制造商一定幅度的优惠;
(b)与借款人国家有地区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国家的制造商,其投标在与其它外国投标进行比较时,可以享有一定幅度的优惠。这种地区性优惠关税安排,是在发展中国家间进行的,旨在通过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促进经济联合。
招标文件要载明同意给予何种优惠,并明确在进行投标比较时这种优惠如何体现。
就土木工程来说,世界银行一般地不同意在与外国承包商竞争时,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不管是给借款人本国承包商还是给与借款人本国有地区性关税优惠安排的其它国家的承包商。不过在一个阶段内,即1974年1月22日到1979年1月22日期间批准的贷款,如借款国家提出申请,符合世界银行同意的条件,以1975年价格计算(世界银行定期调整以反映价格水平的变化),按人口平均收入在265美元以下的国家的制造商,可以享受7.5%以内的优惠。
3.10 拒绝全部投标
招标文件通常规定借款人可以拒绝全部投标。然而不应仅是为了得到更低的价钱,就拒绝全部投标,并在同样的条件下重新招标。不过,如果最低评价投标大大超过预计的费用,也可以拒绝全部投标。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可以不重新招标,而是在经过与世界银行商议后,采用另一种形式,即与最低评价投标商谈判(如对方的答复不令人满意,与次低的评价投标商谈判),以签订一个满意的合同。在下列情况下,拒绝全部投标也是合理的:(i)招标没有足够的反响;(ii)缺乏竞争。如果拒绝了全部投标,借款人应复审一下导致拒绝的所有的原因并考虑在重新招标前或是修改规格条件,或是修改项目,或是二者都修改。
3.11 授予合同
要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把合同授予确定为最低评价投标的而其能力和财力方面符合相应标准的投标人。除非有3.10段所列的情况,否则不应要求投标人承担规格中没有规定的责任或任务,或要求其修改投标,并以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
第二部分 其他采购形式
4.1 引言
如导言中所述,在某种情况下国际竞争性投标不是最经济、最有效的采购方式或实施此项目的方式。而其他方式,如按当地程序在地方上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比较性的采购或直接采购现货,或由社会团体雇工进行建设倒可能是适宜的。适当的程序和对哪些货物及工程建筑适用要由世界银行和借款人商定并反映在贷款协定上。在决定具体程序是否可行时,世界银行要考虑到公正的、机会均等的、经济的和有效的原则,以便使借款人得到最有利的结果。而这些正是第一部分的国际竞争性投标中投标、评价和授予合同的程序所体现的原则。
4.2 例证
下面的例子说明什么情况下国际竞争性投标是不适用的,而什么样的采购方式是合适的。
(a)按世界银行同意的当地程序,在当地进行竞争性招标可能是最有效、最经济的方式(i)在土木工程中,其特点、地点和大小决定了外国承包商不会有兴趣投标,或者是国际投标涉及的行政和财政负担大大超过国际竞争性投标带来的好处;或者(ii)所要采购的设备或材料,其特点和数量也会带来上述同样的结果。(i)类的例子可能是公路支线,乡村学校,或小的、相隔很远的灌溉工程,(ii)类可能是学校的家具,或某些建筑材料。
这类竞争性投标应登在当地报纸上,但不必通知国际社会,也不必在国外刊登(参见上面1.2段)。当地的程序要经世界银行同意。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公司愿意参加,他们应被允许按当地程序参加。
(b)在特定情况下,由社会团体雇工可能是建造某些土木工程最有效、最经济的方式。世界银行的要求是,当地劳力配备好,工作人员配备和组织好,能迅速地完成任务,费用要比较合理。铁路维修和少量改进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c)在国际上或在当地购买可能是采购的一种合适的方式。当所需的货物只有有限几个供应商,而所需数量又很少时,或者,如系在当地采购,当地的供应商有足够广泛的代表性,可以保证有竞争性价格时,上述办法就比较合适。通过购买得到某些货物不应构成在将来以标准化为理由,违反国际竞争性投标原则〔见下面(e)段〕。
(d)根据国际竞争性投标正在顺利兴建的民用建筑需要延长,而进一步投标又明显的没什么好处,就可以允许延长现存合同。在设备方面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即需要进一步购买根据现存合同已经买了的同类货物。对上述两种情况,世界银行的要求是,延长合同的价格应当合理,而进一步投标又明显地并无好处。
(e)为了使设备或备件的标准与现有设备一致,就可能要向原供应厂商购买。为了使标准化合理,原有的设备应是适用的,原购价也应是合理的(最好通过国际竞争性投标),要购买的数字应低于现有数,并且是在考虑了采用另一牌号设备或向到人购买的利弊后,根据世界银行同意的理由否定了这种考虑。
(f)在个别情况下,为了尽早交货,可以直接采购。通常是向一家过去供应过类似设备的供应商或向有限的几家合格的供应商采购。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比较省钱,一般要从有限几家国外供应商处要报价单,或通过公认的市场机构进行采购。例子是交货时间很长的工业加工上的关键设备。
(g)有些带有专利性质的设备只能从一家制造商处购买。
(h)有些关键设备要从专门供应者处采购,以便负责加工设计的承包商能保证加工工厂的产品。
(i)如果贷款给专门机构,譬如说一个农业信用贷款机构或金融发展公司,再通过它们,部分地资助一些小项目,把贷款分散到农民或小商业公司这样的受款人手中。采购要由各受款人,按照世界银行能够接受的,公认的商业常规进行。
(j)如果贷款给一个进口计划,可能要采取一系列的办法来采购所需项目物品,合适的话,也包括国际竞争性投标。
附录一
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中所包括的典型采购规定的内容
世界银行对资格审查程序的复审
世界银行一般地说希望复审一下采取什么程序和标准进行资格审查。因此,除非所签贷款协定另有规定,借款人要在投标人申请资格审查之前,将所遵循的程序细节告诉世界银行,并根据世界银行的正当要求,对程序作必要的修改。在通知申请人以前,借款人要把资格审查合格的公司名单及条件,对某些申请人不予审查资格的理由,提供世界银行进行复审和提意见。
附录二
国内和地区性优惠(6)
(a)国内货物的优惠
在对进口货物进行国际竞争性投标时,关税和其它进口税是不包括在投标比较之内的,因此在评价和比较投标时:(i)投标者要在投标中说明进口的到岸价格(目的港),或国内生产货物的工厂交货价格:(ii)进口货的关税或其它进口税,国内供应货物的营业税和其它税不包括在内;(iii)为了把货物运到使用和(或)安装地点,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内地运输和其它费用,应包括在内。
不过借款人征得世界银行同意,在符合下面规定的条件下,在对本国和外国投标进行比较时,可以给本国制造商一定幅度的优惠。
所有采购货物的招标文件都要明确规定,给予什么样的优惠,确定投标能否有资格取得优惠所需的资料,以及在评价和比较投标时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
在作出评价后,投标可分为下列三类:
(1)A类:购买本国货物的投标。投标人要使世界银行和借款人信服这类货物的造价包括了至少相当于这类货物工厂交货价格20%的国内增加价值。
(2)B类:所有其它的国内投标。
(3)C类:不包括在A、B类中的投标。
每一类的评价投标都要先在本类内进行比较,决定每类最低评价投标。比较时不包括进口货物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也不包括本国供应的货物的营业税或类似的税。然后把各类的最低评价投标进行比较。如果比较结果,A类或B类中的某个投标是最低的,就中选。
如果比较结果,C类中的一个投标是最低的,那末就要在C类的所有投标的进口货物的评价上加上一笔钱,再与A类最低评价投标比较。这加上的一笔钱的数额相当于(i)一个不免税的进口商购买C类投标中所进口的货物应付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或(ii)此类货物到岸价的15%,如果关税和其它税超过到岸价的15%。如果A类的投标在这种进一步的比较中是最低的,就被选中;如果不然,那末C类中最低估价投标就被选中。
(b)货物的地区性优惠
借款国提出申请,符合世界银行同意的条件,与借款国本国有地区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国家的制造商,其投标在与其它外国投标进行比较时,可以享有一定幅度的优惠。那种地区性优惠关税安排,是在发展中国家间进行的,通过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联合。招标文件应载明同意给予的优惠安排,并明确这种安排在进行投标比较时,如何体现。
(c)对国内土木工程承包商的优惠待遇
就民用建筑来说,世界银行一般地不同意在与外国承包商竞争时,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不管是给借款人本国承包商还是给与借款人本国有地区性关税优惠安排的其它国家的承包商。不过在一个阶段内,即1974年1月22日到1979年1月22日期间批准的贷款,如借款国提出申请,符合世界银行同意的条件,以1975年价格计算(定期调整以反映价格水平的变化),按人口平均收入在265美元以下的国家的制造商,可以享受7.5%以内的优惠。
附录三
世界银行对招标文件、程序和合同的复审
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协定,要规定下面所述世界银行对招标文件和程序在中选前或后的复审,分别适用于用贷款款项支付的那一类货物和工程建筑。
如果世界银行要在招标前复审招标文件,要按下列程序进行:
(a)在招标前,借款人要向世界银行提出招标公告文本和规格,其它有关土木工程、货物供应或设备安装的招标文件、合同草案等等,供世界银行评审,有时还要提供有关招标宣传程序的说明。并应根据世界银行的合理要求,修改上述文件或程序。在此以后,如对招标文件再作任何修改,在发给有希望的投标人之前,都要取得世界银行的同意。如果世界银行要一份招标公告,应在招标文件就绪前30天送交世界银行。
(b)在对投标进行评价以后,在最后确定中标人之前,借款人要向世界银行提出一份关于对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情况的详细报告,同时还要提出建议中的中标人和世界银行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些材料送交世界银行时,要留给足够时间进行复审。
(c)合同的条款在未征得世界银行同意前,不能与招标时的条款有重大不同。
如果世界银行不要求事先对招标文件进行复审,借款人应在合同签字后,第一次提款前,迅速向世界银行提出一份关于投标估价和比较情况的报告,建议中的中标人,两份准确的合同和世界银行要求的其他情况。
如果世界银行决定,打算选择的中标人〔这是在事前复审情况下,见上面(a)(b)(c)〕或实际中标人(这是在事后复审情况下)与世界银行和借款人签订的协定的条款不符,银行要迅速将此决定通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如果世界银行和借款人的协定中没有限止世界银行采取纠正措施的规定,那末此合同就不具备取得世界银行提供资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