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31页(650字)

行政法制监督的环节之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实施的监督(见审判监督、检察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机关之间职能的分工和法制保障原则。根据宪法规定,我国人民代表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由其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由它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由它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诉讼案件和争议,惩治犯罪,追究违法责任,保护国家社会公益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由它监督国家法律的执行和法制的遵守。宪法关于国家机关的分工规定即包含着司法监督的含意;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自然包含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监督;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它审理行政案件,即要审查和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实施实际的监督。行政之所以要接受司法的监督,亦是由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性质与功能决定的。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它能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号施令,赋予或剥夺相对人各种法律权利,给予或免除相对人各种法律义务。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机关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与相对人的各种争议、纠纷,甚至违法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司法权恰恰是一种裁判权和保障权:裁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纠纷,评判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及是非曲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合法行使加以监督和对它与相对人的争议进行评判即是必然的和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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