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1394页(66968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股份制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度,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企业可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 企业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应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企业的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五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均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

第七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八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九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条 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做到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必须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必要变动,应当将变动情况和原因、变动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当期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四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五条 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合,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内入帐。

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七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核算。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影响决策的重要经济业务,应当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并在会计报告中重点说明。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二十条 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运用的资产,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企业的各项流动资产应当分类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信用机构的名称和帐户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存款业务的企业,还应分别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以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汇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当期财务费用。

现金的帐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帐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二十二条 短期投资包括能够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股票和债券,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登记入帐,有市价的并在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企业取得的股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记帐,不包括在短期投资实际成本内。本期宣告股票应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股票、债券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记帐。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并按照往来户名、费用种类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照规定以应收帐款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的,其提取的坏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销坏帐准备。已经确认的坏帐,以后如果收回,应冲销坏帐损失。期末坏帐准备与应收款项帐面余额的比例,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提取比例,应予调整,冲回多提或补提少提的坏帐准备。

坏帐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减项单独反映。

第二十四条 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在建施工工程、产成品等。

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帐。

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所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但商业企业购入的商品可以按照买价和所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施工等企业发生的采购保管费,可分配计入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

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运输、装卸和保险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或以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股东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并被确认的价值入帐。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入帐。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入帐。

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下同)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或者分批实际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在领用后,可以采用一次摊销、五五摊销或者分期摊销等方法进行摊销。企业于投入生产经营时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第二十六条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情况如果与帐面记录不符,应当于查明原因后按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当相应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相应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其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长期投资,包括向其他企业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以及购入的在一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股票和债券。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八条 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支付或确定的金额记帐。

股票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这部分股利金额列作应收款;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列作长期投资。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数半数以上的,长期投资应按权益法记帐,并按本制度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采用权益法记帐时,长期投资帐户要反映出它所拥有的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及其变化。对接受投资单位股东权益的增加(或减少),要按持股比例计算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增加(或减少),记入长期投资帐户;从接受投资单位分得的股利,则冲减长期投资帐户。

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金额单独记帐。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摊销。

资产负债表反映库存股票和债券时,有市价的,应在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

第二十九条 长期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利息,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收回长期投资或小于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接受投资单位股东权益的增加(或减少)均应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企业拥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限额以上的劳动资料,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就原价登记入帐,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原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协议价或合理估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成本等的价值记帐;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的,以评估确认的数字作为固定资产原价;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帐;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记帐;

企业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提取的折旧,记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股本。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一般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月折旧率,按月计算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即已提足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第三十四条 报废或转让的固定资产的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发生的损益列作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六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入帐:

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帐;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帐;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入帐。

第三十九条 各种无形资产应在受益于企业时,按照规定的无形资产有效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预计受益期限无法确定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无形资产期末未摊销余额,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十条 其他资产包括开办费及长期待摊费用。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等。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除开办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开办费应单独核算,并从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应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七章 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四十二条 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其他暂收应付款项以及预提费用等。

按照国家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应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算;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集体福利基金,应作为股东权益,单独核算,不作为流动负债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各种流动负债应筹措资金按期偿还,如发生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可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短期借款、应收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职工福利基金等分别核算,在会计报表上分别列示。

第四十四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第四十五条 长期负债应以实际发生额记帐,长期负债的利息以及外币的折合差额,均应与其相关的债务本金一并记入同一帐户。支付的长期负债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其他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其他长期应付款等分别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八章 股东权益

第四十七条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的净资产(即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集体福利基金、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在核定的资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企业发行股票应于收到现金及其他资产时,登记入帐,并按股票种类及股东单位或姓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核定的资本总额、股数、每股面值以及已认股本等,应在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如由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应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原企业的帐面价值和国家资金,并按调整后的净资产换取的股份总数和每股票面价值的乘积作为股本入帐,如有差额,应作为超面额发行溢价收入处理。

企业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登记股本帐户,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部分,应记入公积金帐户。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销;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企业经营期内分期摊销。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应按股东实际缴入的出资额入帐,并按各股东进行明细核算。以现金投资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时的金额入帐;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在验收后入帐;以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协议、合同规定的日期入帐。因采用收购合并方式取得投资所形成的商誉,应按协议的投资额同被并入单位净资产的差额入帐。

第五十条 企业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入帐,并按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股款或注销股本时,登记入帐。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帐。

企业应将因减资而销除股份、发还股款或注销每股部分金额以及因减资需更换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股本帐户的明细帐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股东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企业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股本户有关明细帐户及各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公积金应单独核算,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其中,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应分别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核算。

企业应按照规定,从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金,自利润分配帐户转入公积金帐户。

接受现金或者实物捐赠,应在收到现金或实物时,作为资本公积金入帐。

企业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额,应作为资本公积金,按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二条 企业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金分派股利。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

用于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转入有关利润分配帐户;用于转增资本的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转入股本帐户;用于分派股利的盈余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通过利润分配帐户后,再入应付股利帐户。

第九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五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帐面单价计算,列入成本、费用。

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股份制企业实行的工资形式,以及企业的工时、产量记录等,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企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应直接计入营业损益;其他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计入成本。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分配计入。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如有变更,应经董事会同意并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备案,并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五十六条 销售费用包括在销售商品以及提供劳务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代销手续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用,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行业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提取的坏帐准备等。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和银行手续费等。

商业企业进货费用包括企业在进货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

第五十七条 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生产企业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第五十八条 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应分别进行核算。并按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或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在利润表中应分别列项反映。商业企业的上述四项费用,也可以合并核算,在报表上合并为流通费用项目予以反映。

第十章 营业收入

第五十九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六十条 企业应按下述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帐,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商品的所有权已自卖方转移买方,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长期合同工程(包括劳务),应按完成合同法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应根据尚未收回的本金和适用的利率,按计息时间计算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一条 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现价款记帐。企业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是属于本期还是以前期间销售的,都应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

第六十二条 企业各项营业收入,应分别核算,在利润表中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分项反映。同时经营几种主营业务的企业,应将每种基本业务的营业收支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分别列示。

企业本月实现的营业收入,应全部记入本月帐内,并相应计算结转本月营业收入有关的营业成本、税金、费用。但这些成本、税金、费用应单独核算,在会计报表上单独反映,不得抵减营业收入。

第十一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三条 企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商业企业还包括进货费用),再减去营业收入应负担的税金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数额。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非常损失、职工劳动保险费支出等。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还应当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十四条 企业一般应当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在不超过规定的弥补期限之内),按照国家税收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应交未交的所得税,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第六十六条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后,仍未补足的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核算。

提取公益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在会计上应单独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企业实现的利润,在计算应交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后的余额,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分配顺序如下:支付优先股股利;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决定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利,应按各普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已分配但尚未交付股东的股利,应当作为应付款,转入应付股利帐户。

第六十七条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在扣除已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为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作为股东权益的加项或减项。

第六十八条 企业年终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处理错误,包括会计政策重要改变和会计处理重要错误,应在当年有关帐户中作相应调整。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应在利润分配帐户核算,不作为本年损益处理。

第六十九条 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应交所得税、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分配的优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分配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上年利润调整数、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第十二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告

第七十条 企业使用的会计科目名称、内容和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种类、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企业的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企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 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有关附表。

第七十二条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期间还应抄报体改部门一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报表应分送给各投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还应在股东会议召开二十日之前备置于公司办公处所,供股东查阅。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公告有关报表文件。

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六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第七十三条 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额半数以上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应随同企业会计报表一并报送。如果其中某些接受投资企业经营内容独特,单独反映会计报表更为有用的,也可以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附于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之后。

合并报表应在抵消了有关项目之后编制,一般应当抵消下列项目。

投资企业的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相应的资金本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支付的股利;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相互持有的债券,即一方为债权,一方为债务的,应将这类债券持有数与发行数相互抵消。持有债券企业的利息收入,也应与发行债券企业的利息费用相抵消;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间的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以及应收股利和应付股利等应收、应付款项;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间的购货、销货业务,应消除由此产生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存货项目中所包含的利润。

如果投资企业未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则合并报表要反映出少数股权。

第七十四条 企业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

1.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2.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3.资金周转情况;

4.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5.主要税费的交纳情况;

6.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法的变更;

7.资产承诺事项和年度结帐后至报表报出前发生的重要事项;

8.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企业向外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由企业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署。

第十三章 查帐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帐目进行查帐验证,并出具查帐报告。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各投资方于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自行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帐目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聘请方自行负担。

第七十七条 向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注册会计师查帐,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但聘请的外国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需系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会计公司。

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向查帐人员提供所需要的凭证、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回答查帐人员提出的询问,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查帐人员应负责保密。

第十四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 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或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

第八十条 清算组应对企业的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处理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企业债权、向股东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股金、清算纳税事宜、偿还企业债务、处分企业剩余财产、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一条 企业办理清算所发生的清算费用应优行从企业现存的财产中支付。

第八二十条 清算费用及清算损益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发生的法定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公告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和利息净支出等。清算损失包括清算中发生财产盘亏、财产重估损失、财产变现损失以及无法收回的债权等。清算收益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收益和无法归还的债务等。

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减去清算费用和清算损失后的差额,为清算净损益,在依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当视同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三条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如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如为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2.按各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开始进行清算,应当视作会计年终终了,按照本制度第十二章的规定,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清算期间跨年度的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算费用及损益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企业提供的清算报告及清算期间的会计报表等,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总说明

一、为了加强股份制企业的会计工作,便于认真贯彻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五、企业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报月份、年度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不得为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六、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七、本制度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执行。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如下补充:

1.有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企业,可以设置“137包装物”科目。

2.有调进外汇的企业,可以设置“131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调出外汇的企业,可以设置“233调出外汇价差收入”科目。

3.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的企业,可以设置“132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同时设置“234已收分期销货款”科目。

4.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140内部往来”科目。

5.城市开发企业可以设置“134经营房”和“135调转房”科目。

6.施工企业可以设置“136周转材料”科目;“166临时设施”科目。

7.文教企业可以设置“133期销发出商品”科目;“142待结算发行支出”科目;“605发行业务支出”科目;“606放映(演出)支出”;“241待结算发行收入”科目;“505发行业务收入”;“506放映(演出)收入”等科目。

8.外汇企业可以设置“507出口退税收入”科目;“652出口风险支出”科目;“653供货出口奖励支出”科目。

9.金融企业原则上应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可以根据金融企业的特点设置专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设置上述会计科目,以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公布的统一会计报表的要求为前提。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二、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

企业收付的现金,如有外汇兑换券的,应另行设置外汇兑换券的“现金日记帐”。

三、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内部各车间、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02 银行存款

一、对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

二、企业应按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存款种类分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更正。月份终了,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对帐单差错的,应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企业记帐差错或由于企业漏记的,应由企业作更正的会计分录或补记入帐。

三、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照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银行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

1.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帐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2.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其中:(1)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后,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2)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帐单送交银行办理转帐,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支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及解讫通知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3.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按照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帐单送交银行办理转帐,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帐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帐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4.采用支票结算方式的。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帐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进帐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5.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6.采用手收款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根据收帐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应于规定的付款期满的次日,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应于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帐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企业应在付款期内出具部分拒付理由书并退回有关单证,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付理由书第一联编制部分付款的凭证。

7.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找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根据收帐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应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通知和有关发票帐单等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对于既未承付亦未拒付的款项,应于规定的承付期满的次日,编制付款凭证。

8.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

9.发生的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五、企业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企业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六、有外币存款业务的企业,可在本科目下设置“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财务费用。

103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在途物资”“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结算户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了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根据银行汇票后,取得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在途物资”“库存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在途物资”“库存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11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三、企业收到的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营业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四、企业需要资金,可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企业应按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净额小于应收票据面额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面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大于应收票据票面金额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不同的票据种类分别设帐,进行明细核算。

112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供应劳务以及办理工程结算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帐款。

企业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有对外施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和预收工程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应收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款项,或向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工程款,预收委托单位的开发建设资金和向单位或个人预收的购房定金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商品产品完工交给购货单位或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

三、企业按规定提取坏帐准备的,提取的坏帐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冲销坏帐准备,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帐。

113 坏帐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坏帐准备。

二、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董事会批准,作为坏帐损失,冲销提取的坏帐准备。

三、企业根据应收款项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当期应提取的坏帐准备大于其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帐面余额的差额,冲减“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114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备用金,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单位,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应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121 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尚未抵达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在余额物资包括各种材料、商品等。但购入的自建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机器设备等,应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采购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

(1)买价;

(2)外地运杂费(包括运输、装卸、保险、包装、仓储等费用);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包括挑选整理过程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大宗材料的市内运杂费;

(6)按规定应由买方支付的税金和进口物资应支付的关税;

(7)烧油企业购入燃料油所支付的烧油特别税。

企业自筹外汇购入物资应分摊的调进外汇价差,也应计入物资的采购成本。

以上1、6、7项应直接计入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第2、3、4、5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物资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

购入物资不经任何加工改制直接对外销售的,其采购成本只包括采购物资的买价和按规定应由买方支付的税金和进口物资应支付的关税,以及企业自筹外汇购入物资应分摊的调进外汇价差;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计入”、“进货费用”科目。

三、企业购入的物资在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物资尚未验收入库的,应借记本科目、“进货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待物资到达验收入库后,再借记“库存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购入的物资已经到达,但尚未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或尚未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应借记“库存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购入物资与物资发票帐单同时到达,物资验收入库同时,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或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记“库存材料”“库存商品”“进货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均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使用这个科目,但应单独设置“126物资采购”科目进行核算。

五、本科目应按照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122 库存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燃料、包装物等的实际成本。库存低值易耗品,应在“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有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企业、出租、出借的包装物应单设“137包装物”科目,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应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发出物资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或者分批实际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三、领用的材料,借记“生产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领用的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发出的材料以及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库存材料,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对于验收入库的材料,应按照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等科目,并设置“127物资成本差异”科目,将有关的成本差异自“物资采购”科目转入“物资成本差异”科目。

五、企业的各种材料,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材料的短缺和毁损,应于年度决算前查明处理,未能及时处理的,应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六、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帐(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123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损耗。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库存低值易耗品;

2.在用低值易耗品;

3.低值易耗品摊销。

库存和在用的低值易耗品,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核算,并按使用部门进行核算。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库存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库存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四、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

1.一次摊销:价值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但玻璃器皿等易碎的物品不论价值大小,均可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2.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价值较大的,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3.按五五摊销:即在领用时摊销50%,报废时再摊销50%。

五、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费用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的费用科目。

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于领用后,按低值易耗品的耐用期限计算月平均摊销额,并摊入有关费用科目。超过耐用期限尚可继续使用的低值易耗品不再摊销。报废时,应摊余价值扣除残料价值的差额,作为报废低易耗品的摊销额,记入有关的费用科目。如报废时,已经摊销完毕,其收回的残料价值冲减当期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

采用五五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从库存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转入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月份终了,根据各部门本月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的50%,计算当月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

在用低值易耗品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对于报废的低值易耗品,按月汇总后,将已提摊销借记本科目(借值易耗品摊销),将应收赔偿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入库残料价值借记“库存材料”等科目,将应补提的摊销数借记有关费用科目,将报废的低值易耗品的原价贷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

六、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退回仓库,凡以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仍应作为在用低值易耗品处理,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库存),贷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部门或车间);在用低值易耗品退库后重新领用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部门或车间),贷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库存)。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退回仓库,退库后重新领用,以及在使用部门之间的相互转移,可以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在有关的明细帐内结转,不进行总分类核算。

七、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时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

八、企业要建立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报废、以旧换新和损失赔偿等制度,并按照制度的规定及时办理凭证手续进行会计处理。各使用部门设置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包括数量与金额),定期与实物核对,并与财会部门的帐面余额进行核对。

九、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低值易耗品日常核算的企业,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应在“物资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并应随着计划成本的转销而转入有关的科目。

124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包括库存的外购商品、自制商品产品、自制半成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等。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品,以及企业购入不需要进行任何加工或装配,就可以作价或与本企业的产品配套出售的外购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或生产完成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商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销售发出的商品,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月份终了,结转成本时,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或者分批实际法等方法,计算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各种库存商品也可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进行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应设置“128商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商品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和差异,并应按月按商品成本的差异按照存销比例进行分配,将出售商品的计划成本或售价调整为实际成本或进价。

四、有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或寄销)商品的企业,应增设“129委托代销商品”科目。企业应与受托代销单位订立代销合同,规定代销单位应于代销后及时、定期或至少按月报送已销商品清单(载明售出商品的名称、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应扣的代交税金和代销手续费等),并将货款净额及时汇交企业。企业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时,应按成本(或进价)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售清单时,应按销售金额,借记“应收帐款-××代销单位”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按已扣代交税金和代销手续费等,借记“营业税金”科目和“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科目,贷记“应收帐款-××代销单位”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成本(或进价),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汇来货款净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代销单位”科目。

五、有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130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和“205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应按委托单位规定的售价金额,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科目;同时按已经代销的商品的规定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应代交的受托代销商品的税金,借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收取的代销商品手续费,借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将代销商品的贷款净额(贷款减去应代交的税金和应收手续费后的余额)汇交委托代销单位时,借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企业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库存商品盘盈、盘亏,应按实际成本或进价,记入“等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科目应按商品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

125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交外单位加工物资,按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外地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以及剩余的库存物资,应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库存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资的外地运杂费等。

四、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帐,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物资的名称、数量,发行的加工费用和外地运杂费,退回剩余物资的数量、实际成本,以及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等资料。

14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等。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在“开办费”科目核算,企业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均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一次大量领用低值耗品时,应将摊销数列作摊销费用,分期摊入成本。领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摊销时,借记“生产费用”“工程施工”“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预付给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费,应于预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月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

五、本科目应按照费用和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15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企业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取得股票,如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实收取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转让、出售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帐面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152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以及购入在一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票和债券。

二、本科目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确定的财产价值记帐。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数半数以上的,本科目应按权益法记帐,以反映企业所拥有的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及其变化。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企业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股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用成本法记帐的企业,收到发放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接受投资单位股东权益的增加,投资单位要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单位所拥有的权益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单位股东权益的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认购债券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结帐时,应将债券上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认购溢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帐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与票面金额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帐时,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与债券票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本金和已计利息部分)和“投资收益”科目(未计利息部分)。

企业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平均分摊。

六、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材料等,应按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库存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按投出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以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采用成本法记帐的企业,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企业投出的资金数额与收到发还的投资有差额时,其差额作为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16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也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的,也可以不列作固定资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的依据。

二、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固定资产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七大类,或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办法进行分类。

三、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协议价或合理估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输和安装成本等以后的价值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原价的,以评估确认的数字作为固定资产原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减去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记帐。

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入股各方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本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贷记“股本”科目,按帐面价值与确定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原价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租赁期满,如按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时,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金”科目、“累计折旧”科目。

六、企业对于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企业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固定资产净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七、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八、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作固定资产,并按租入固定资产的性质进行分类。

16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一般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月折旧率,按月计算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

三、企业按月计算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应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借记“生产费用”“工程施工”“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出售、报废、毁损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应将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本科,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163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清理的单项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165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自营工程;

2.出包工程;

3.工程物资。

三、企业购入工程用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自营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计算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自营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为进行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商品,应按售价结算,借记本科目(自营工程),贷记“营业收入”科目。

企业的生产车间或经营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和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自营工程),贷记“生产费用”科目。企业为工程加工的零件、配件和制造的设备,应于完工月份,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自营工程),贷记“生产费用”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中所发生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自营工程),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出包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时,借记本科目(出包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银行在结息通知,区别处理:属于在建项目的借款利息,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自营工程、出包工程),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属于已竣工投产项目的借款利息,计入成本、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企业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发生的外币折合差额,在项目尚未完工交付使用之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自营工程、出包工程),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成本、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五、工程完工,盘点工程用物资。盘亏时,借记本科目(自营工程),贷记本科目(工资物资);盘盈时,作相反分录。

六、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自营工程、出包工程)。

七、本科目应在“自营工程”“出包工程”明细科目下按工程项目承包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7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的有效期限,分期摊销。

三、企业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172 开办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筹办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等。

二、开办费应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173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除开办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

四、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借记“库存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和各种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库存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四、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转销:

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物资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外,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在途物资”等科目转入“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分别情况处理:属于购入物资不经任何加工改制直接对外销售的,其超定额损耗,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购入的其他物资,计入购入物资的实际成本。

2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借款。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户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202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开出承兑或以承兑汇票抵付货款、应付帐款时,借记“在途物资”“库存材料”“库存商品”“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开出的应付票据,如为带息的票据,应于月份终了计算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票据到期支付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和“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将最后一月尚未计算的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如果票据期限不长,利息不大,也可以于到期支付利息时,一次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203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企业按规定预付供应单位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应根据有关凭证(发票帐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库存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照规定预付供应单位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物资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库存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记“生产费用”“工程施工”“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贷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供应单位的户名设置明细帐。

211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产量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等,编制“工资单”(亦称工资结算单、工资计算表、工资表等),计算各种工资。“工资单”的格式和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三、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照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四、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1.生产、施工、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资、借记“生产费用”“工程施工”“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由销售费用开支人员的工资,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由在建工程人员负担的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4.应由工会经费开支的工会人员的工资,借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6.应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按照职工类别分设帐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212 职工福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企业提取的用于集体福利的公益金,应在“集体福利基金”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借记“生产费用”“工程施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科目。

214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股东会决议确定分配的股利。

二、企业应根据股东会通过的股利分配方案,将应支付的股利,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在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借记本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者单位、姓名分户设置明细帐。

221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盐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等。企业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印花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产品税”、2.“应交增值税”、3.“应交营业税”、4.“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当月产品销售应纳税金小于应扣抵税金时,按规定留待以后月份从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扣税金”科目。

5.“应交资源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销售费用”科目(指按销量计算征收的资源税),“生产费用”科目(指按产量或使用量计算征收的资源税),贷记本科目。

6.“应交所得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7.“应交房产税”、8.“应交车船使用税”、9.“应交土地使用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10.“应交盐税”、11.“应交烧油特别税”、12.“应交特别消费税”,分别核算企业代收应交的盐税、烧油特别税和特别消费税。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将已收的和应收的盐税、烧油特别税或特别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自用盐应交纳的盐税以及购入未税盐改变用途应补交的盐税,和企业自用油应交纳的烧油特别税以及购入未税油改作燃料应补交的烧油特别税,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222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国家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附加费等。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销售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贷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223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23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按照企业大修理计划预提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

二、企业按照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的各项支出,借记“生产费用”“工程施工”“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企业按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的各项费用,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各项预提费用,年终如有余额,除根据实际情况必须保留外,一般应在年终时进行调整,将少提数补提足额,将多提数冲减成本,结平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232 待扣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交纳增值税的企业,由于当月销售应纳税金小于按规定应予扣抵的税额而少扣的税金。这一部分税金按照规定留待以后月份从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

二、企业当月留待以后各月从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的税金,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后月份的销售应纳税金大于应扣抵的税金时,从该月销售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以前月份的待扣税金部分,借记本科目,扣抵后的应交部分,借记“营业税金”科目,当月计算的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5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固定资产购建完成交付使用并且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以及其他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成本,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长期借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252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支付的债券本息。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

2.债券溢价;

3.债券折价;

4.应计利息。

三、企业发行债券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受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提取应支付的债券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企业溢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收到的债券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按超过面值的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折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与实际收到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

企业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间摊销。企业按期摊销和计算应计利息时,溢价发行的,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折价发行的,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数。

六、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生总额、发生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253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包括采用补偿贸易方式下引进国外设备价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企业按照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时,应按设备的外币金额(包括设备和随同设备一起进口的工具、零配件等的价款以及国外的运杂费)和规定的折合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引进设备款)。

企业用人民币借款支付设备的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费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按补偿贸易方式引进的国外设备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将其全部价值(包括设备价值和国内费用),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归还引进设备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随同引进设备引进的专用工具和零、配件等,应于交付使用时,借记“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融资租赁费);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应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支付使用或者虽已支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固定资产购建完成交付使用并且已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以及其他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成本,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六、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301 股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的规定,股东投入企业的股本。企业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额在“公积金”科目核算,不计入本科目。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在核定的资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企业发行的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收到的现金等资产超过面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资产价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面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公积金”科目。

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分配股票股利,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应设置股本备查簿,详细记录股本总额、股数、每股面值以及已认股本等情况,并按股票种类及股东单位或姓名设置明细帐。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如股东以现金投资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物资等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在验收后入帐,借记“固定资产”“库存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以专有技术、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协议、合同规定的日期入帐,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应按股东设置明细帐。

四、企业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

2.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五、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股款或注销股本或收股股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股东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股东帐户有关明细帐及备查记录转为受让方。

七、企业应将因减资而销除股份、合并股份、发还股款或注销每股部分金额以及因减资需更换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本科目的有关明细帐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311 公积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公积金。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盈余公积金;

2.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还应分别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金)。

企业发行股票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作为资本公积金。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资产价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面值,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公积金)。

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应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公积金);企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按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库存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公积金)和“累计折旧”科目。

四、企业经股东会议决定,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盈余公积金),贷记“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入”科目。

企业经股东会议决议,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将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盈余公积金或资本公积金),贷记“股本”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经股东会议决议,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时,借记本科目(盈余公积金),贷记“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入”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或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312 集体福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集体福利基金。

二、企业按规定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公益金,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用集体福利基金兴建集体设施,可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需要经过安装工程的,应先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均不需要通过本科目核算。

321 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现利润(或亏损)总额。

二、月份终了,企业应将“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营业成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进货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税金”等科目的月末金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成本”“销售费用”“进货费用”“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损失,则作相反会计分录。

年度终了,企业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亏损总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年度终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22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公积金转入;

2.应交所得税;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4.提取公益金;

5.应付优先股股利;

6.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7.应付普通股股利;

8.未分配利润;

9.上年利润调整。

三、企业经董事会提出,股东会议决议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借记“公积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公积金转入)。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贷记“公积金”“集体福利基金”科目。

应分配股东的股利,借记本科目(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经股东会议决议,用盈余公积金分配的股利,借记“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公积金转入);同时,借记本科目(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年度终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自“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亏损总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该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年终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应在本科目的“上年利润调整”明细科目核算。

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上年利润调整);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记本科目(上年利润调整),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401 生产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生产各种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劳务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二、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包括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以及为组织和管理生产车间所发生的费用等)。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直接费用;

2.间接费用;

3.辅助生产费用。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属于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等直接费用的,直接计入有关的产品成本,其他间接费用先在“间接费用”明细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产品成本。

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累记折旧”“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科目。

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先在本科目的“辅助生产费用”科目归集,月份终了,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费用)。

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的成品,应于月终,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生产完成并已发交定货单位的工业性作业(如未通过仓库而直接发交购买单位的代制代修品等),应按实际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生产的特点,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

五、本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如各种产品、各个制造定单、各个车间等)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应为尚未加工完成的各项在产品(也包括在制材料、在制设备等)成本。在产品成本应按企业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的规定计算。

七、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将本科目分为402基本生产”“403辅助生产”“404制造费用”三个科目进行核算。

405 工程施工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基础等建筑工程和各种安装工程的施工费用。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直接费用;

2.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指:材料、工资及福利费、机械使用费等;间接费用指为组织工程施工所需的管理费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直接纳入有关的项目成本,间接费用通过一定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的项目成本。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施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库存商品”“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企业应根据工程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按月或按期结算已完工程成本。采用按月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应按月结算已完工程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竣工后一次结算或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应按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期结算已完工程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月或按期结算的已完工程成本,应根据末工程支出累计减未完工程成本进行计算。期末未完工程成本是指期末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成本。

四、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未完工程的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帐。

501 营业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企业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所发生的工程价款收入,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主营业收入;

2.其他营业收入。

三、商品的销售,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商品的所有权已自卖方转移到给买方,收到贷款或取得收取贷款的证据时,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不包括包销)商品的情况下,应在已由代销单位售出后,并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贷款已经收到,发票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收入的实现。

长期合同工程(包括劳务),按照合同确定的工程结算办法,按月或期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收入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应根据尚未收回的本金和适用的利率,按计息时间计算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

四、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记帐。

本是实现的营业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月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冲减本月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月份终了,本科目的余额应转入“利润”科目,结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1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收益;

3.其他投资收益。

三、企业取得的投利以及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认购溢价发行在一年内不得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债券,应于每期结帐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与票面金额的差额,贷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企业购入折旧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帐时,按应计利息,借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与债券票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本科目。收回债券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和本科目。

企业转让、出售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帐面的实际成本,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投资时,其收回的投资与投出资金数额的差额,作增减本科目处理。

四、月份终了,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月份终了,本科目的余额应转入“利润”科目,结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1 营业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对外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实际成本。企业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结转的工程实际成本,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主营业务成本;

2.其他业务成本。

三、月份终了,企业应根据本月销售各种商品、提供的各种劳务等的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库存材料”“生产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

本月销售退回的商品,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数量中减去,也可以计算本月销售退回商品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或者分批实际等方法,确定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库存商品的企业,应当按期结转已销商品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采用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企业,平时的营业成本按售价结转,月份终了,计算出本月销售商品分摊的进销差价,将已销商品的售价调整为进价。

五、月份终了,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11 营业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由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负担的税金,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营业税金。

二、月份终了,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三、月份终了,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21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展览费、代销手续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常费用。企业销售商品应负担的教育费附加,按应交资源税的产品的销量计算交纳的资源税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三、月份终了,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细帐。

631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注册会计师费、咨询费、诉讼费、交际应酬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提取的坏帐准备等。

二、企业发行的各项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纳税金”“应付工资”坏帐准备”等科目。

三、月份终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641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用等。

二、企业发行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月份终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和项目设置明细帐。

651 进货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商品企业在进货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

二、商业企业发生的进货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月份终了,应将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67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非常损失、职工劳动保险费支出、罚款支出等。

二、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等科目。

三、月份终了,本科目的余额,应全部转入“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随时可以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股票和债券的实际成本,有市价的、并在本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而尚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品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品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应收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各种款项。企业预付的贷款或多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应在本表“预付货款”项目内单独反映;预收的货款,应在本表“预收货款”项目内单独反映,均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内。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5.“备抵坏帐”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要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预付货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多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项目明细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开办费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分别在本表“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9.“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结存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各种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在建施工工程等。本项目应根据“在途物资”“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生产费用”“工程施工”各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0.“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以及购入的一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票和债券,有市价的,并在本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所有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工程用料结存、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完毕的但尚未交付生产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填列。

1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开办费”项目,反映企业未摊销的筹办期间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开办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未摊销的除开办费以外的其他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项目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和毁损和扣除盘盈,溢余后的净损失,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短期借款”,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贷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企业预订的货款应在本表“预付货款”项目内单独反映,预收的货款或多收的货款,应在本表“预收货款”项目内单独反映,均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1.“预收货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购买单位的货款和多收购买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项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贷方期末途额合计填列。

22.“职工福利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职工个人的职工福利基金期末余额。所有权归企业的,用于兴建职工宿舍、集体福利设施的福利基金,应在本表“集体福利基金”项目内填列。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内。本项目应根据“职工福利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未付股利”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给各股东的股利,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款项(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列。

26.“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的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保险费、存入保证金等。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和“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7.“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28.“待扣税金”项目,反映交纳增值税的企业按照规定留待以后月份从应交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的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待扣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由于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如在采用补偿贸易方法下引进国外设备,尚未归还外商的设备价款,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企业应付款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2.“股东”项目,反映各股东实际投入的股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资本公积金”项目和“盈余公积金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的期末余额。应分别根据“公积金”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集体福利基金”项目,反映所有权归企业的,用于兴建职工宿舍、集体福利设施的集体福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集体福利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用“-”号反映。

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季度、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一栏。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应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反企业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科目所属“主营业务收入”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2.“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企业已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成本”科目所属“主营业成本”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3.“销售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主营业务负担的各项销售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4.“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应由主营业负担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应由主营业务负担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进货费用”项目,反映商业企业在购入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进货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7.“营业税金”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应负担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持建设税。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企业主营业务收支应按经济内容,在会股02表附表2中分栏填列。

8.“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成本及应按负担的费用、税金后的净收放(如为净支出应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有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进货费用”“营业税金”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9.“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其中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用“-”号填列。

10.“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业务经营以外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财务状况变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或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减净额的差额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三、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利润表”上“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目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开办费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以及开办费、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项目,反映企业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5.“清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扣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

7.“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长期负债累计增加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年度内归还长期负债累计数,应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内扣除。

8.“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9.“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和“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年度内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0.“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追加的资本累计数。包括追加的股本,超面额发行股票溢价以及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企业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而发还股款收购股票应自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应根据“股本”“集体福利基金”和“公积金”科目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11.“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2.“提取公积金”项目和“提取公益金”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年度内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本年度应分别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任意盈余的公积金”“提取公益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3.“已分配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的股利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

14.“购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资金累计数(固定资产盘盈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5.“增加无形资产,开办费及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无形资产、开办费及长期待摊费用增加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述各项目的减少数均以“-”号表示。

四、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增减和流动负债增减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和年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年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年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表上以“-”号填列。

五、为如实反映企业流动资金的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表中增加或减少必要项目。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利润总额”,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利润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一”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上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的,调整数应在本表“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单独反映,不调整本项目的数字。

3.“公积金转入数”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用公积金弥补亏损以及公积金转入的弥补利润分配不足数。

4.“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当年应交纳的所得税。

5.“提取法定盈公积金”项目和“提取公益金”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6.“已分配优先股股利”项目,反映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股利。

7.“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股东会议决议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8.“已分配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利。

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各项主营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以及实现利润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进货费用”“营业税金”等科目的记录,并按照各项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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