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1页(424字)

推选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组织。根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推选委员会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成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地区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香港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各界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推选委员会由400人组成,比例如下:工商、金融界25%,专业界25%,劳工、基层、宗教等界25%,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25%。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五年。第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负责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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